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法律实施的效果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的区别(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1、时间效力不同: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果。 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2、层面不同: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 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扩展资料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属人**,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属地**,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我想你要说的是法律效力吧,法律效果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确定的解释,是能简单的概括为法律效力产生的结果。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本概述: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4、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1、法律效果的定义非常纠结““法律效果”实际上被用于指称由法律专业人士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做的关于司法行为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是否达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的判断结果”。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司法行为(如判决、立法)等达到的社会效果是如何的。
2、法律后果是指一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所赋予的后果。例如,故意杀人这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再比如,自书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一位继承人单独继承,这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使得指定的继承人具有最高等级和排他性的继承权限,当然,还产生了一个**的法律后果就是这名继承人必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3、法律效力的意思很简单,就是一部法律文件(法律文书)是否有效。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比如说,一份合同,在双方未签字之前,就是合同,没有任何效力,但双方一旦签字了,就产生法律效力。再比如一个司法解释,经公布后即产生效力,也就是约束力,而之前颁布的与之冲突的内容则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扩展资料: 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参考资料:法律效益——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法律效力——百度百科
我们常说“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如何有效发挥法律作用:
1、首先必须有法可依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加之改革开放后有很多新领域都有待立法,由于制度的设计和行政运作存在太多矛盾和问题,因此我国的法律目前远不完备,还无法实现有法可依。于是给了无数大脑灵便的人钻法律漏洞,大肆谋取私利。
2、其次必须执法必严 遗憾的是我国现今实行的法律政策时依法治国,德法并重。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是基础,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和谐、并重才是根本。即将道德与法律提到了同等的治国高度。这就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太多的变通之门,而行政体制的制度设计上使执法部门很容易受到干涉,执法部门自己又没有得到执法监督,因此,我国远无法做到“执法必严”。于是违法在我国**、民众、企业中几乎就是常态。
3、再次必须“违法必究” 这在我国根本不太可能做到,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德法并重的治国方略,体制设计的矛盾、问题、漏洞、**实在太多,很多所谓的职能部门实际上根本就是虚设。于是在违法后,无论是**人员、企业组织,还是普通民众不是受非法**,就是违法且能自在逍遥于法外。
综上,欲实现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我们得让我们的国家法典完备,实现有法可依,其次从治国方略上放弃德法并重,而是真正的依法治国,以免“德”干预、破坏国法,然后再从制度、体制设计上解决我国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如实现真正意义的司法**、司法监督、司法公开等等。
很多法律界同行常常哀叹中国的法律职业没前途,或者说前途黑暗一片,很多中国的商界、政界、文艺界精英时时想着移**外,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公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没有法律保护的他们担心、害怕、恐惧…… 看*****是对待中国公民、香港公民、**公民、海外华人、外国人的态度和行为,我也很想移民。
房屋产权证的效力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监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依然存在产权争议的现象,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法官们也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已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产权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告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产权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且房屋产权证书只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其记载的内容是否被法院采信,需法院审查确定。
这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本在于对房屋产权证效力的认定。第一种意见实际上是持房屋产权证的绝对效力,认为其在被撤销以前,人民法院要受其约束。后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只是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只是其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高而已,如其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对权属另行裁判,而不是等待行政机关撤销原房屋产权证。
应当说后一种意见有一定道理。理由是:首先,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房屋权属。其次,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客观反映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第三,颁证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终局的裁判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时,行政机关只是主持调解,而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法院审理房屋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第四,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第五,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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