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常识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办案效果更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措施)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近年来,在县委致力发展、构建和谐的过程中,台前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辖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全力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在台前法院院长左献民看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质量,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此,这位思维敏捷、缜密,思路清晰、高远的院长,在确立实践了一个个工作思路的同时,确立了“围绕中心抓审判,围绕公正抓质量”的思路。 一、开展了“责任质量年”、“深度质量年”活动。从规范庭审程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项内容着手,强化法官个人的岗位职责和庭长、院长的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庭审观摩、案件研讨以及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办案标准化,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该活动的基础上,随后又开展了“深度质量年”活动,关注决定和影响案件质量和其他工作质量的深层次因素,以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为驱动,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了制度建设。不以规矩,不成方园。台前法院始终将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内容,力争使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该院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岗位责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各类案件审判规则等组成的系统的科学的制度规范,形成了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该院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在审理上注重精细,办成“三案”。首先强化保全措施,为审理、执行创造条件,为案件质量打好基础。二是努力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法律认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认可;昭示公平,彰显正义,社会认可;服务中心,维护和谐,大局认可。三是对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类案件,首选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办成“和谐案”;对具有普遍意义、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在审判上突出“精”,在特点上突出“亮”,在社会效果上追求“佳”,在庭前准备、庭审过程、文书制作、卷宗归档、案例撰写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办成“精品案”;对刑事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判的“铁案”。 四、加强责任追究制,防微杜渐。该院以案件评查为手段,对评查结果充分利用,并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退回业务庭;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管领导组织业务庭召开整改会,实行集中“会诊”;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和办案差错责任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牢固树立社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官**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嗅觉,不断提高**素养。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 对质量坚持不懈的追求获得了良好的回报。五年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20件,审结1193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案件结案率达99.26%,全省排名第一。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当事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妥善处理了一批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受到县委和上级法院好评。 追求综合效果,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追求综合效果,就是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回访考察、提司法建议、送法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积极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真正体现了公正、高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止讼息诉,不会到处投诉法院、法官办案不公,不会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结案,也实现了办案的**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所以要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用“刚”的手段强制执行,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会同**、银行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尽管当前法院规范办案,但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这就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效应,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官应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提炼和应用。经验没有提炼,只是一瓢之水;不能应用,只是个人财富。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法律规范与社会需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司法问题。 七、切忌三种误区:一种误区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不仅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个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众认为判决很公道,正义得到了伸张,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这就达到了好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误区是片面理解“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稳定”影响长久“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稳定”。第三种误区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一旦这种做法形成“共识”,会促使更多人通过法律之外寻求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最终不仅没有好的社会效果,还会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辙。第1页 共1页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三个统一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什么?

是**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何提高发现问题,收集排查问题线索的能力

如何及时、有效地搜集和掌握违纪案件线索,是查办违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长期困扰各级纪委办案的一个难题。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主动出击,多渠道、多角度地培养发现搜集案件线索的能力。
  一是举办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和办案能手,就如何充分发挥**举报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拓宽案源渠道,提高成案率等内容,为基层纪检干部授课。培养主动收集纠风、执法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收集**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在检查、巡视工作中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纪问题。
  二是以老带新培养新手。要把一些新进的同志和新上任的基层纪委**,安排与有经验的同志一道办案,在实践中培养挖掘案中案线索,扩大查办案件成果的能力。
  三是要拓宽案源渠道。1、从**中筛选案源。对收到的举报信,都要从举报内容、署名形式、动机目的等方面深入分析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调查的着眼点,从而获取有价值的线索。2、从办案中发现和搜集新的案件线索。在办案时我们不能死死抓住现成的线索不放,而要举一反三。3、从共享信息中捕获案件线索。一方面,要多留心现实生活中一些有用的价值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同**、***、法院、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4、从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根据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的领域和部门,主动出击,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分门别类进行处理。5、从下访座谈中了解案源。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村、组和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走访群众,走访结束后,从老百姓的言谈、抱怨中去分析、归纳,从而发现问题。

在办案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在办案中如何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我们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 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置的后果。概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指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办案的法律效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关键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把一切诉讼活动纳入依法、公开、规范的轨道中;第二,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实体裁判理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理使社会了解、理解、认同并支持其裁判,从而完成法律评价的社会承认。办案的社会效果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效果、经济效果、文化和道德效果等等。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问题上,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极端。其一是部分审判人员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看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从而导致片面的追求法律效果而机械地适用法律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脱节。另外一种就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涵义,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众所周知,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谋福利,法官作为权衡社会利益的工程师就是要用运用法律为社会谋福利,如果一味的强调法律而不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本意。因此,法律的适用不能机械呆板,必须具有灵活性,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可以变通法律的适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与不足。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借助社会效果之名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社会效果的判断是有其客观标准的,这个标准不是那一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多数人认为这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正如卡多佐所说:“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需要法官正确理解法律,不断的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是我们手中的**,法官必须精通法律,具有精湛的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各项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坚持法律正义,才不至于在各种干预司法**的**风气面前茫然若失,不知所措。其次,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还需要法官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是社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审判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与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的价值目标。具体到个案,就是要兼顾双方当事人、国家、集体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应注意以下五点: 1、积极全面地履行释明权。 总体上说,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有些当事人手中虽拿着法律条文,但往往一知半解。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判决的不满常常出于对法律的误读或听信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谗言,所以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多向当事人解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参与诉讼,表达诉求,使自己不仅是优秀的法律适用者,更是光荣的法律宣传者。 2、灵活运用调解方式结案。 在民事诉讼中,提倡“多调少判”,特别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对法律滞后且如果判决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冲突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今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法官应尽量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3、巧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据法律自身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自行裁判之权。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当调解、庭外和解等结案方式都没办法实行,而呆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又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时,法官在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寻找利益平衡点并依此作出公正判决。 4、综合利用案外手段。 勿庸置疑,司法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而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某些纠纷如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甚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单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案外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显得更为重要。基层人民法院所辖区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乡土社会”或者说“熟人社会”,在这样一个亚文化圈,可能有其特定且特别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它不像法律那样受一定程序与规则的制约,利用这些手段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事实表明,在“乡土社会”,通过基层组织、德高望重的村民的调停、甚至村民自己的争吵、协商,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5、案中、案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烈。实质上,不论法官怎么判决,双方都不会满意。这就需要法官一定要依照证据进行裁判,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结案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做思想工作,努力争取不出不稳定事件。当然,有时候光有说教还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法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争取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比如为作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当事人争取民政救助。 上述五种具体措施也是新时期*和国家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也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还需把握好以下三点: 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始终围绕*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要为*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不能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 其次,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办案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艺术。要做到正确、准确执法,以法服人;要提高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判决,以理服人;要杜绝生、冷、横、硬、烦等衙门作风,耐心细致做说服工作,以情动人。 最后,要增强公众意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充分调动**的作用,使社会和公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培养全社会自觉守法、**的意识。

本文由宠物迷 百科常识栏目发布,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标签:宠物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