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军事法的作用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和意义)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性,“军事的**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的核心是**对抗与较量,是**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根据《中国人民***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的综合体。”
一、国产歼五喷气战斗机
歼五是沈阳飞机制造公司生产的亚音速喷气战斗机,是中国制造的第一种喷气式飞机。沈飞于1955年初开始,根据前苏联提供的米格-17Φ喷气歼击飞机为原型进行仿制。1956年7月19日,歼五原型机首次试飞成功,同年9月停产,共生产767架。该机主要用于昼间截击和空战,也具有一定的攻击能力。其改进型歼五甲,机头装有雷达,用于夜间截击空战。
歼-5采用单座、单发、机头进气、后掠式中单翼布局。后掠式中单翼的后掠角是45°,为双梁结构。机翼内侧有角度可控的后退式襟翼。副翼偏转角范围为±18°。起落架舱在机翼根部,主起落架收在机翼的两个舱内。全金属半硬壳式构造机身是圆形截面的流线体,机头进气。机身后部装有可操纵的减速板。垂直尾翼分成上下两段,下段固定在后机身的承力斜框上,上段可拆卸。垂尾后掠角为55°41′。方向舵可转动25°。水平尾翼后掠角为45°,安装在垂直尾翼下段顶部。升降舵向上可转动32°,向下为16°。前三点式起落架均为单轮。前起落架收入前机身下部的轮舱内,主起落架收入机翼内。主起落架装有缓冲器,前起落架装有减震器和减摆器。主轮轮胎压力为8.34×105帕(8.5千克/厘米2)。密封式单人座舱在应急时可抛掉舱盖,可弹射座椅保证飞行员在紧急时迅速安全地脱离飞机。操纵系统为硬式操纵。副翼调整片和升降舵调整片为电操纵。液压系统用于收放起落架、襟翼、减速板、可调喷口和操纵副翼。冷气系统用于刹车、密封座舱、应急收放起落架和应急刹车等。
采用一台涡喷-5离心式加力涡轮喷气发动机,静推力2600千克,加力推力3380千克。该发动机是苏联克里莫夫设计局的VK-1F发动机的仿制品,VK-1F是米格-17的发动机。1951年航空工业局成立后,开始组织发动机生产,学习苏联新的喷气发动机生产工艺资料。在苏联的**下,引进了VK-1F的专利制造权。1956年6月包括我国知名发动机设计师吴大观在内的队伍,在沈阳航空发动机厂(现“沈阳黎明机械公司”)仿制成功涡喷-5。1964年生产任务转由西安红旗机械厂负责,66年转产定型投入批量生产。涡喷-5加力推力3380千克,最大推力2700千克,额定推力2400千克,巡航推力2160千克,不同状态耗油率介乎2千克/千克/小时到1.05千克/千克/小时之间。机内燃油1170千克,**两个400升副油箱。
机载设备包括超短波指挥电台、无线电罗盘、无线电高度表、信标***、敌我识别器、护尾器、测距器等。机头左侧下方装两门23毫米机*,机头右侧下方装一门37毫米机*。备弹量为200发。机上装有光学半自动瞄准具,有两具照相*。左、右翼下可各挂一颗100~250千克的**。
机翼为后掠式中单翼,副翼的偏转角范围为±18度。机头左侧下方装两门23-1型23毫米机*,机头右侧下方装一门H-37型37毫米机*。装弹量为200发。23-1机*初速680米/秒,射速800发/分;H-37机*初速690米/秒,射速400发/分。机翼下可挂两枚100-250千克的**。
技术性能:
翼展 9.60米
机长 11.36米
机高 3.80米
机翼面积 22.6平方米
主轮距 3.85米
前主轮距 3.37米
最大起飞重量(带副油箱) 6000千克
正常起飞重量 5340千克
正常着陆重量 4164千克
空重 3939千克
最大燃油重量(机内) 1170千克
(带副油箱) 1834千克
最大平飞速度(高度3000米) 1145千米/小时
(高度11000米) M0.994
巡航速度 800千米/小时
失速速度 190~210千米/小时
实用升限(无**,加力) 16000米
动升限 17500米
爬升时间(0~10000米) 3.7分
最大爬升率 4548米/分
最大使用过载 8g
最大航程(带副油箱) 1560千米
最大航程(机内燃油) 1020千米
续航时间(带副油箱) 2小时50分
起飞离地速度 235千米/小时
着陆接地速度 170~190千米/小时
起飞滑跑距离 590米
着陆滑跑距离 825米
二、国产歼六喷气战斗机
中国空军的主力歼击机,用于国土防空和夺取前线制空权,也可执行对地攻击任务。歼-6是根据苏联的米格-19仿制和发展的。1958年初开始试制,原型机于同年12月17日首次试飞,1959年4月批准定型,开始批量生产。
歼-6最早由沈阳飞机厂(现沈飞集团)研制,该厂自1953年开始参照前苏联米格-19波(Л)型和埃斯型歼击机研制的。工厂称其为“东风102”,于1959年9月23日首飞成功,试飞员是吴克明。9月30日,正式宣布首飞成功。 这就是歼-6昼间型的原型机。后因首批飞机出现质量问题,于1961年重新仿制米格-19埃斯型飞机。新机在1964年9月23日交付**,并被正式命名为歼-6。
歼-6飞机尺寸小、重量轻,推重比大、机动性好,适于近距格斗空战。F-6飞机结构简单,使用维护方便,价格便宜,除装备中国空海军外,还向国外出口。至1986年停产时,各种型号共生产4000多架。
歼-6的主要型别有:
歼-6I:1966年改装的高空截击型。减速伞仓由机腹改装在垂尾根部。
歼-6II:歼-6Ⅱ是在歼-6Ⅰ基础上的进一部改型,1969年3月25日首飞。进气道**加可调节整流锥,进气道外壁加8个进气门,机头下方装1门30毫米机*和1门23毫米机*,无机翼*。
歼-6Ⅲ:在原型机基础上改型的超音速昼间歼击机,主要改进是换装WP-6甲发动机,进气道**加2级可调节整流锥,加大机翼弦长,缩短翼展,加挂空对空**,装3门机*,从而提高空战格斗能力,提高平飞速度,缩短起降距离。1969年8月5日首飞。
歼-6Ⅳ:一种全天候超音速歼击机,1970年9月24日首飞。加长了机身,在机头安装国产雷达,进气道唇口采用薄结构,选用歼-6Ⅲ机翼,只保留机翼根部2门机*,可挂**。
歼-6甲:又称东风103型,仿照前苏联米格-19N飞机制造的全天候超音速歼击机,1975年12月21日首飞,由贵州飞机公司制造。
歼-6乙:又称东风105型,仿制前苏联米格-19NM全天候**截击机,是中国第一种全天候**截击机,1963年首飞,由南昌飞机公司制造。
歼教-6:歼-6的教练型。
歼侦-6:歼-6的侦察型
歼教-6近年有一种特殊改型,即BW-1变稳飞机。BW-1是中国第一架电传操纵变稳型空中试验机,实际上就是电传系统的试验机。它使我国的战机从机械操纵向电子操纵转化有了可靠的空中试验手段。飞机的前舱改装为评审试飞员舱,采用电传操纵系统的后舱为安全驾驶员舱,保留了原来的机械式操纵系统。两舱驾驶杆之间的小拉杆经电磁离合器,协调电传操纵以及机械操纵前后杆的脱开和啮合。实施电传操纵时,后驾驶杆与机械杆系联动,一且电传操纵出现故障,经应急切断开关,后架驶杆可立即接替飞机的操纵。在改装中,BW-1变稳机加装了数字式气动变稳系统、模拟式电液伺服人感系统、数字式目标**显示系统、机载数据采集记录和遥测发射系统、试验信号放大器、大气扰流信号发生器和各类传感器、变换器、电气和液压副件等共136项。为增加安装空间,还拆除和换装原机有关附件外,还加装了一个机腹设备舱和背鳍鼓包。1988年11月5日BW-1首飞评审通过;88年12月25日,地面滑行3次;89年4月22~26日,改装飞行5次;1989年6月21日,电传操纵系统闭环滑行2次;89年6月27日~7月21日,人感系统试飞10次;89年8月8日~9月28日,电传系统闭环试飞26次。9月28日,该机顺利完成全部闭环试验试飞,开创了我国飞行品质、飞行控制技术研究的新领域。试飞实现了所有设计功能。该机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主要机载设备:
通信电台、雷达测距器、无线电高度表、敌我识别器。
动力装置:
装两台WP-6涡喷发动机,最大推力2×25.5千牛,加力推力2×31.87千牛。
**装备:
3门23mm航*,翼下可挂空-空**、火箭、**和副油箱等。
尺寸数据:
翼展9.04米,机长(含空速管)14.64米,机高3.89米,机翼面积25.0平方米,后掠角(1/4弦线)55度。
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8820千克,正常起飞重量7400千克,燃油重量(机内)1180千克,正常载重1950千克,**重量 500千克。
性能数据:
最大平飞速度:M1.35/1450公里/小时(高度11000米)
巡航速度:960公里/小时
实用升限:17500~17900米
最大爬升率:180米/秒(高度5000米)
最大航程:(不带副油箱)1390公里/(带副油箱)2200公里
续航时间:(带副油箱)2小时38分/(不带副油箱)1小时43分
起飞滑跑距离:515米
着陆滑跑距离:610米
最大使用过载:8g
三、国产歼七喷气战斗机
1966年1月,首架歼-7在沈阳飞机厂首飞,试飞员是葛文墉。1964年和1965年航空工业部确定成都飞机厂和贵州飞机厂也生产歼-7。后来基型歼-7大约生产了十几架。
歼-7基型装有1门30毫米航*,可**2枚霹雳-2空空**或38枚火箭。进气道进气锥可分**调节。发动机为一台涡喷-7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38.245千牛,加力56.388千牛。涡喷-7是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于1963年按前苏联Р11-Ф-300发动机开始仿制的,1966年12月国家验收,1967年小批生产。1968年转至黎阳公司试制,1970年开始批量生产。首翻期为100小时,总寿命300小时。1980年后涡喷-基型基本停产。在使用初期出现了不少影响可靠性、耐久性与维修性的结构问题,通过改变结构、更换材料和改进工艺,基本排除故障。改进包括,新工艺制造的涡轮叶片和部分重要零部件,加力燃烧室和压缩器则重新设计。后期的涡喷-7的涡轮叶片从31片减少到24片,更大地提高了可靠性,减少了发动机对喘振和失速颤振的敏感性。
军事法学是研究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作为新兴的军事学与法学交叉学科,军事法学对于促进依法治军,加强国防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军事法学是以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为国防和军事斗争服务、为军事法制建设服务的部门法学。军事法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领域中均具有**的地位。我国自80年代以来,军事法已经迅速发展为一个**的部门法,军事法学也形成了基本的学科体系。军事法学不但与法学各学科特别是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与军事学各学科特别是军事历史学和军制学也密切相关。我国的国防建设和**建设迫切需要这一学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培养出更多的军事法学人才。
可以,但是要有证据 已经构成强*未遂
首先需要了解军事法的概念和作用。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中国人民***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其次需要了解,可能发生的南海军事斗争,是不属于“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或者“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这些范畴的。南海争端中,各国都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律法规,应属国际海洋法范畴,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若发生军事斗争,则属军事学,和国际军事学范畴。因此,楼主的命题从学理上讲不通,无交集的东西,怎么研究相互关系?要是说有应用,那就是各方规范各自**行为,管理军事运行和各自国防建设等。。。但这些都是属于各**内部事务,跟传说中的军事斗争并无直接关系。可见楼主的问题是伪命题!
我国的国防性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以上关于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对于军事法是否作为一个**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有争议的,但在后来特别是现在,是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的部门法加以界定的。然而,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加以研究:1、军事法的制定主体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制定主体在抽象意义上应当是指国家。因为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立法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军事法也不例外。因此,军事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还包括**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必须将立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国,军事立法具有“**多级’,性。从横向来看,存在着国家军事机关立法和国家非军事机关立法的‘’**”体制;从纵向来看,存在着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多级”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很清晰的,但是,国家非军事机关中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 2、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军事社会关系。在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最大的争议是军事法概念所蕴涵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范围。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要解决的只是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这是军事法与普通法区别的关键所在。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非军事社会关系。有人反驳道:“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但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军事法。国家普通法的效力同样及于**,……”在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先人为主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不同于**社会关系的。**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与民间社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凡是与民间社区相同的非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普通法加以调整,而与民间社区不同的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军事法加以调整。因此,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作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需要用诸如专门等字眼加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非军事机关等也存在适用军事法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军事法”的观点,并质问道:“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的学者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我国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冲突?”“我国许多学者则持‘大军事法’主张,即应当包括军内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在内,虽然这一观点在国内未见任何挑战和异议,但对其依据和理由的阐述并不多见。”为了回答上述质问,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有关**地区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是指军中之法有无根据,但是,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军事社会关系与军内社会关系的区别。军事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内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如在平时,军事机关对地方公民或组织的执法行为等。因此,军事法与军中之法之间不能简单地用等号加以连接。 3、军事法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制定或认可是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产生的两种方式。在这里,“制定”军事法的涵义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即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对“认可”军事法的涵义的界定则是比较困难的。许多版本的军事法著作对此都加以回避,只有极少的著作对此进行了阐述。如有人认为,“所谓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惯以法律效力。”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将认可仅仅局限于认可军事习惯未免过于狭窄,还应当包括其他认可形式,如认可国际军事规约、军事或国防政策等。因此,认可军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军事规范以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近年来,在法学界还有将解释作为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的观点。“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上述观点用于诊释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产生方式同样是适用的。 4、军事法的实施保证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这里,强制力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监狱、法庭等。二是执行遵守含义。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军内外组织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三是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的执行和遵守。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成绩以鼓励军内外组织或个人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 综上所述,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法律原则的特点,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属于部门法原则,是指体现军事法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出发点 。在军事法体系中位于基础地位,具有本源性特征,为法律规则提供正当性论证;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它贯穿于军事法之始终,指导着军事司法的实践运作;其具有稳定性,是军事价值和军事伦理的长期积淀。同样,军事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内涵和特征应当是伦理性和司法性。其来源于军事司法实践,是自下而上的对军事社会活动中的案例、习惯的总结,对经验和军事法理论学说的粹取等诸种要素的法律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