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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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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含义: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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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性质: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海运提单的作用:1、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提单的基本作用在于:(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货物收据;(3)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务角度看,提单的作用在于:(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B面确认;(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在经济上互相制约的有效文件。拓展资料:1、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定义与《汉堡规则》第一条对提单的界定相同。二者都表明提单具备这样几条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2、关于提单性质的前两条界定没有争议。学界对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这一点存在诸多争议。大概有所有权凭证说,占有权凭证说,债权凭证说和权利凭证说。但从国际贸易实践以及各国海事法院的判例来看,都支持或认可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从本案亦可看出广西高院和最高院均认可并申明了这一点。可以说这是目前各国在海事审判中的共识,尽管这并不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直接的意思表述。这是源于海商法的形成历史,早期海法的形成基于航海习惯,后来逐渐由不成文的判例汇编,演变成国家制定的海商法典。其后又订立了好多国际公约来加以协调各国海商法的不统一。海商法的特殊性就在于:习惯法在国际航运界是公认的,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涉外法律的渊源之一。从提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来看,对于提单流通性的要求必然要求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效力。而强调提单的流通性是适应海上贸易、运输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发展趋势的。可以说,提单的流通性是其物权凭证效力的基础和前提。正是因为货物即提单流转的需要,才促成提单表现为物权凭证。为了促使买方在占有货物前付款,推动连锁买卖的发展,要求将提单视为货物的代表,并且要求根据提单行使对货物的权利,保护提单善意第三人。甚至于,为了促使提单流通,卖方或转卖方可以用提单上记载完好但事实上已损毁、灭失或为第三人占有的货物履行买卖或转售合同。如果考虑到提单的流通性,这就不足为奇了。因为,提单应当代表货物,除了提单本身所记载事项外,卖方或转卖方不必亲自察看或查检察货物,甚至不必知道有关货物的任何情况。否则,转售就会成为不可能。因此,应当承认提单的**性及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绝对性。这就是海事海商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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