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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谁知道这个图片上的狗狗是什么品种?我听说是西单犬?

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天津除了京巴还有什么狗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请问有谁知道这个图片上的狗狗是什么品种?我听说是西单犬?(这种狗叫什么狗什么品种)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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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小土狗而已

狗一共有多少种?分别是哪些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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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有什么种类?

长的很像京巴的宠物狗是什么种类

八哥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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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的狗品种

白色的狗品种: 1、比熊犬 比熊犬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白色狗狗,有着毛绒绒的白色毛发,配上一双像黑珍珠一样的眼睛,看起来非常好看。另外,比熊犬除了白色外还有***和杏仁色。 2、大白熊犬 大白熊犬毛色为纯白色,虽然也有的大白熊犬的白色中夹杂少量灰、黑、蓝、黄、绿等颜色,但大部分都是为纯白色的。它的性情温和,耐力好,体能强并且十分的勇敢,常用于猎犬、牧犬、警犬、护卫犬,现在多数的大白熊犬都是作为观赏犬。 3、银狐犬 银狐犬毛色除了纯白色之外,还有虎色、花斑色等多种颜色。性格非常活泼,而且很聪明。对主人很忠诚,不容易接受新的主人,所以不要随意弃养它或者把它送人。 4、马尔济斯犬 马尔济斯犬拥有一身长长的雪白毛发,看起来美丽又高贵。性格温顺,对待主人非常的友好和顺从,但是面对陌生人就会显得十分高冷。 5、萨摩耶犬 萨摩耶犬被称为微笑天使,除了它的微笑外,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它拥有一身雪白的毛发。因为这样的外表让萨摩耶看起来十分的美丽和乖巧,所以不少人为它心动。

狗狗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常见的狗狗有哪些品种的?

比较常见的有:
中国常见的本土狗大致有:
田园犬,田园犬也分好几类,如东北大笨狗,苏浙的四眼狗,常见的骁黄犬、苯都犬,两广一带的土狗,还有青藏高原的藏獒等等。
狼狗,中国的狼狗有莱州红、中国狼青,和昆明犬。都是非常优秀的工作犬 。
还有常见的宠物狗:如松狮、沙皮、哈巴狗、鹰叭犬、西施犬、拉萨犬、藏獚、京巴犬、冠毛犬等等。
还有很多被冒充名犬的狗,青龙犬(冒充藏獒),东北一种有獒种的土狗(冒充藏獒),
此外还有一些猎犬:细狗、广西土猎、各个地方没被命名的土猎狗、土狼狗,
其他犬种:昆马犬、巨型阿拉斯加(在中国用阿拉斯加雪橇犬改良的品种)、天山牧獒(哈萨克牧羊犬)、蒙古獒、藏狮、太行犬、
常见的烈性犬:藏獒、狼犬(上面说过的那几类狗,没训练 的很多会成为会咬人的恶狗)、一些土猎。

……
下面列举在中国常见的国外犬:
雪橇三傻:阿拉斯加犬、哈士奇、萨莫耶。
其他宠物狗:金毛、边牧、喜乐蒂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拉布拉多、腊肠、柯基犬、伯恩山犬、泰迪、
烈性犬:高加索、德牧、比特、杜高、英国斗牛犬、牛头梗、罗威纳、杜宾、斯塔福、

巨型宠物犬:英国獒(马士提夫)、德国獒(大丹犬)、高加索(烈性犬)、中亚牧羊犬(有的有点烈性,注意!)、大白熊犬(超漂亮大白狗,长得像雪獒一样,但大多比较温顺)、圣伯纳犬(伟大的雪地救援犬,)、纽芬兰犬(伟大的水难救援犬,很容易被认成藏獒)、

……

天津室内六区让养中型犬吗?哪些品种属于中型犬?

犬的肩高在35-55厘米的属于中型犬。55-75厘米的属于大型犬。75以上的属于超大型犬。

天津市养犬条例里面有没有规定大型犬如何饲养呢

  下面为阁下全文播发《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或者其他合法***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科研、医疗卫生、文艺演出、重要仓储等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条 已到**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一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二条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养犬由一般管理区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向**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四条 **、**、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烈性犬、大型犬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七条 市人民**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八条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外出时,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外出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八)不得**、遗弃所养犬,不得乱弃死犬。

  第十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养犬的妨碍、侵害的,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市**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部门和**机关复核。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还须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在犬类留检所,经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明材料骗取**机关养犬登记的,由**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烈性犬、大型犬展览展销活动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养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只要是犬类,它就会保留其祖先的野性。即是外观看上去、抑或是经验证明很少攻击人的犬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饲养犬类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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