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宠物狗法律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养犬的法律规定)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法律分析: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
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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