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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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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的思考

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的思考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推动法院*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提**警队伍素质方**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教育、加强监督”的方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仍是当务之急。下面结合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效果,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国家强制机关,是社会利益主体“最后讲理”的地方,因而被称为维护正义的“最后堤坝”。人民法官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必须以*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基点,做好审判和执行这一中心工作。为确保其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行,必须以纪检监察的反腐倡廉工作为保障。我们认识到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即加强思想教育,筑牢“不愿为”的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防腐体系;严查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以人为本保障待遇,促进“不必为”的良好机制。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狠抓反腐倡廉,力促公正效率,以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树立法治意识,增强依纪依法办案自觉性 由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长,在社会很多领域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习惯性做法代替程序法等现象。因此,弘扬法治观念,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理念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前提。 首先要树立法治理念。必须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职权法定观念、接受监督观念和增强责任观念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正确执行法规和把握政策依纪依法办案,只有坚持执纪为*、执纪为公、执纪为民和服务大局的方针,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处理好发展、稳定和惩治**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才能真正实现**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要树立证据理念。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是一项**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纪依法开展办案工作。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有时还有“有罪推定”的思想。特别是在对群众**举报调查过程中,往往只注意搜集违纪成立的证据,而忽视甚至放弃违纪不成立的证据。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全部事实,又要注意收集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事实,做到不枉不纵。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是加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高质量案件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严格按照“**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伍,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伍思想**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以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为维**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有力的**和纪律保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首先,是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尤其是强化对《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学习掌握,做到懂纪懂法、运用自如,以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性修养。其次是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根据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采取跟班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和依法依纪办案的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 二是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提高办案技能。有计划地把年轻干部放到办案一线锻炼,选派有一定办案基础的人员到上级法院参加大要案的调查锻炼。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法办案的骨干力量。同时,加强对实践经验、办案成果的交流学习。一方面通过走出去向先进法院学习办案经验;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方式,请有丰富经验的同志讲案例、传经验、谈体会,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 三是规范职业操守,树立良好执纪形象。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是*政纪法规的执行落实者,这就决定了必须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操守,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调查取证时,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按照*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案。在汇报案情时,不截留不失真;在处理问题时不枉不纵、宽严适度。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来自权力、金钱、人情等方面的**,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反**机制 要从法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纪检监察职责定位在正*风、强保障上,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要确保依法依纪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制衡有效的办案运作机制,并不断创新。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主动争取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二是完善、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及其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三是健全办案公开监督制度,对执纪执法办案活动过程和结果,采取设公示牌、建网站、搞电子政务等形式,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防止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和处分的操作程序、种类及等级,促进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五是创新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惩防体系。我们在研究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时,善于把具体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牢固树立司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的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保护和打击相结合,树立无错推定的现代理念 要把人民群众的来信作为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主要渠道。凡接到来信和接待来访反映干警审判作风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要及时登记编号,拟定查办意见,并着手查处,对来信来访人员应在办结后件件答复。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当作一面镜子,从中分析查找法院目前廉政问题上的薄弱环节。无论是发现违纪苗子还是违纪违法事件,做到决不护短,严肃查处,坚持有问题必查,有查必果,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对各种违纪行为动真格,真正做到有令必行,违者必究。对该作*纪政纪处分的,就决不手软;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就要坚决调离。 对被举报事件在未查清之前或查证无据的情况下,应予“无罪推定”。决不对干警持某种怀疑或偏见,也不把“问题”挂起来,以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问题同维**院声誉、保护干警正当权益和人格声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查处问题严肃、严格,保护干警热情、热心。查处后对无问题的要澄清事实,受诬告的要积极保护,并且应特别注重保护坚持原则的审判人员,支持秉公执法,激励他们铁面无私执法、堂堂正正做人。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近年来,在县委致力发展、构建和谐的过程中,台前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辖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全力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在台前法院院长左献民看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质量,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此,这位思维敏捷、缜密,思路清晰、高远的院长,在确立实践了一个个工作思路的同时,确立了“围绕中心抓审判,围绕公正抓质量”的思路。 一、开展了“责任质量年”、“深度质量年”活动。从规范庭审程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项内容着手,强化法官个人的岗位职责和庭长、院长的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庭审观摩、案件研讨以及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办案标准化,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该活动的基础上,随后又开展了“深度质量年”活动,关注决定和影响案件质量和其他工作质量的深层次因素,以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为驱动,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了制度建设。不以规矩,不成方园。台前法院始终将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内容,力争使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该院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岗位责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各类案件审判规则等组成的系统的科学的制度规范,形成了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该院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在审理上注重精细,办成“三案”。首先强化保全措施,为审理、执行创造条件,为案件质量打好基础。二是努力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法律认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认可;昭示公平,彰显正义,社会认可;服务中心,维护和谐,大局认可。三是对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类案件,首选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办成“和谐案”;对具有普遍意义、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在审判上突出“精”,在特点上突出“亮”,在社会效果上追求“佳”,在庭前准备、庭审过程、文书制作、卷宗归档、案例撰写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办成“精品案”;对刑事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判的“铁案”。 四、加强责任追究制,防微杜渐。该院以案件评查为手段,对评查结果充分利用,并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退回业务庭;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管领导组织业务庭召开整改会,实行集中“会诊”;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和办案差错责任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牢固树立社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官**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嗅觉,不断提高**素养。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 对质量坚持不懈的追求获得了良好的回报。五年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20件,审结1193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案件结案率达99.26%,全省排名第一。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当事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妥善处理了一批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受到县委和上级法院好评。 追求综合效果,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追求综合效果,就是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回访考察、提司法建议、送法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积极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真正体现了公正、高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止讼息诉,不会到处投诉法院、法官办案不公,不会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结案,也实现了办案的**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所以要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用“刚”的手段强制执行,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会同**、银行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尽管当前法院规范办案,但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这就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效应,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官应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提炼和应用。经验没有提炼,只是一瓢之水;不能应用,只是个人财富。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法律规范与社会需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司法问题。 七、切忌三种误区:一种误区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不仅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个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众认为判决很公道,正义得到了伸张,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这就达到了好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误区是片面理解“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稳定”影响长久“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稳定”。第三种误区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一旦这种做法形成“共识”,会促使更多人通过法律之外寻求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最终不仅没有好的社会效果,还会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辙。第1页 共1页

三个统一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什么?

是**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析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最根本的执政理念,也是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而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也是*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希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将司法权赋予法院,为的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运作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救济、获得正义。如果把司法过程看作正义这一产品的分配过程,而民众作为正义这一产品的受众。那么,司法要真正“为民”就有了两重含义:一是司法的最终产品是高质量的,即每一个案件的裁决过程都是公开、公平的,裁决的结果是公正的,这是司法真正的永恒的灵魂和生命。二是这些产品是容易为民众所获得的,而且是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的。如果获得正义产品的代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昂贵的,司法的过程便成为有钱人的游戏,“司法为民”便成为无意义的空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降低民众获得正义的门槛,消除民众在审判中碰到的各种各样不合理的诉讼障碍,使他们能够容易地、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是“司法为民”的真正含义。
  关于第一层含义,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的要求是相同的。第二层含义中“降低民众获得正义的门槛”,可以分为物质门槛和知识性门槛。物质性门槛主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支付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鉴定费、获得法律帮助的费用。此类门槛法院已通过相应制度,如降低诉讼费、设立法律**、缩短诉讼周期等,予以解决。知识性门槛是指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及诉讼技能的匮乏,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障碍。此类门槛需法官在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予以解决。笔者认为降低当事人的知识性门槛,正是司法为民对法官工作的具体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应从释明权的行使和依职权取证两个方面努力。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人民法院80%的审判任务,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只有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才能有效应对各种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地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司法,目的的是为民,即运用司法权为民。社会**司法权同我国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权的终极主体是民,司法为民是社会**司法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司法制度特有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法治工作的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以方便群众诉讼为重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推进群众工作,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形象,增进同人民群众的亲近感。二是在立案接待窗口应建立“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的一站式服务、一门式服务。三是在基层法院,应提倡把法庭开到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在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置固定的巡回审判点,推广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车载流动法庭和速裁法庭。四是在审判工作中加强诉讼调解,注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团结。在现阶段,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五是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人民法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想为民之策、常练为民之功,如此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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