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苏州哪里办犬证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苏州在哪办犬证(苏州可以办狗证的犬种)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在**之前,养犬个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然后送所在地派出所。集中**期间,对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成年人)携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所在地**点,一次性完成收费、免疫、植入电子标识、信息采集录入、发放犬牌。
个人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的个人在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养犬申请登记表》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养犬人***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2、养犬人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养犬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侧面全身照两张。
我学了7年的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了解到一些同学考公务员的情况。可以报考的职位主要有下面几类:
1、专业不限的职位和限制为理工科专业的职位
2、涉及工业管理性质的职位,如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交通部民航局海事局的某些职位
3、海关、出入境检验局、物质储备局有大量的职位需要机械专业
4、**办公厅下属单位或者博物馆一些机电设备维护类的职位
5、其他少量职位。
具体的可以找历年的职位表看看就是。
从2007年3月下旬起至2007年5月底为集中开展**阶段; 2007年6月1日至6月底,相关职能部门将集中查处违法养犬,捕捉无证犬、收容被遗弃犬、野犬的专项整治。
在**之前,养犬个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然后送所在地派出所。集中**期间,对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成年人)携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所在地**点,一次性完成收费、免疫、植入电子标识、信息采集录入、发放犬牌。
个人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的个人在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养犬申请登记表》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养犬人***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2、养犬人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养犬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侧面全身照两张。
单位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二)单位及责任人的合法***明;(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的单位在向**派出所提交《养犬申请登记表》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单位法人***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养犬责任人***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5、单位养犬场地平面图及犬笼、犬舍示意图;6、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7、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彩色犬只侧身正脸全身照。
●芯片注意事项
据介绍,植入宠物体内的芯片是在国家药物与食品监督局批准许可的生产环境中生产,无毒无菌,芯片表面由生物涂层覆盖,注射在犬只左耳颈后皮下(国际通行规定部位)。犬只在生病期间和未满三个月的幼犬不能注射芯片,注射芯片后,保持注射部位清洁,防止细菌感染;一周内,不要给犬只洗澡及不要外出遛犬以免感染。
另外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植入芯片是此次**的必要程序,因为从6月1日开始将要进行的整治行动中,判断**宠物与流浪犬的标准为是否有芯片植入。届时工作人员将用专业的仪器对芯片进行识别,一旦发现仪器不能识别的犬只便会将其视为流浪狗而进行收容。
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都是不能再苏州养的,马犬肩高超过规定的,是不能带到苏州养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同时该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个人禁止饲养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五大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为公众熟知的西藏獒犬、斗牛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在列。 扩展资料: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人禁养大型犬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条
不需要的,要的话也就七、八十元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养犬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犬主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七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
第十条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公布。
第十一条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市和县级市、区人民**可以划定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明;(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征求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
第十五条**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十六条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部门申请补发。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犬只死亡、失踪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犬只免疫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情况;(五)注射狂犬病**的时间;(六)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七)养犬违法记录;(八)**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部门应当定期将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反馈给养犬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村民公示。
第十九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特定区域划定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并向市民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并向居民、村民公示。
第二十条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举办犬只展览,开办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部门备案。
养殖、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三条**部门设立犬只留验所,负责收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犬只留验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部门负责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等疫情时,市和县级市、区人民**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养区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部门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手续的,由**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补发、注销手续的,由**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遛犬时间段或者区域遛犬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行拴养、圈养或者外出遛犬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养犬人未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犬只死亡情况,或者未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向**部门备案的,由**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不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流向的,由**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犬只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依法处罚。养犬人不配合**部门将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留验所的,由**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明的,由**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转让、涂改、伪造犬只免疫证明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也可以由畜牧兽医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部门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四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0日苏州市人民**制定的《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让宠物医院**吧
你总的给狗狗洗澡 剃毛的 那些宠物医院会懂的
如果你准备养狗,请做好10年陪伴它的准备,这10年里你需要付出足够的耐心、时间、精力、体力及金钱,如果你喜爱狗狗这种有灵性且贴心的动物,请在认养前做好充足的考虑,衡量好自己是否真的具备了这样的责任心。 狗狗是我们的好朋友,我们难过的时候、无聊的时候、狗狗会逗你开心逗你笑。可爱的狗狗,也让人不自觉地,想要亲近它们。 但是,如果不注意文明养犬,狗狗也会对人类有侵害行为,还影响城市的居住环境,爱它请给它一个身份,当狗狗丢失、受到伤害,狗证能最有效的确认它的身份,那在上海该如何办理狗证呢? 办理条件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个人***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明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5.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明 6.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7.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补充说明: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狂犬病**和电子标识(芯片)的收费标准经过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农委核准, 其中各项费用不高于:进口**60/只、国产**40/只、 电子标识(芯片)植入60/只 详细办理流程如下 1.填写免疫证明申请表 免疫点的工作人员会让您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并录入到上海市养犬管理系统,还会现场给您的狗狗拍照留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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