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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进行机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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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进行机构调整,需要让下级机关了解机构调整的情况,应才用什么公文

某单位进行机构调整,需要让下级机关了解机构调整的情况,应该用的公文是通知。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2009修订)

某单位进行机构调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五条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科学的职能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不得超过上级机关规定的限额。第七条 市人民**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不设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共同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有异议的行政机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决定。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担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
  市、区、县(市)人民**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
  市人民**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市人民**的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办公厅(室)、局;市人民**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称局;市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市人民**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称分局、所。
  区、县(市)人民**的工作部门称办公室、局,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区、县(市)人民**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称所、队。
  确因工作需要,设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机构名称的,由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决定。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的最高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区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最高级别为正科级。第十三条 市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下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下属机构。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机关核定的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确定。
  行政机构的编制是指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编制总额分为市,区、县(市),乡(镇)**,不得相互挤占。第十五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各机构人员调配、职务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其***员应当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第十六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
  (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者审核报批;乡(镇)编制的调整,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者审核报批。

国家机关里的 司级职务 是什么等级?是相当于厅局级的么?

是的,司级一般指厅局级。级别低于副部级,司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的机构领导,级别低于副部级,司级干部是职位正副司长级干部, 行政级别分为正厅级副厅级,广泛称呼厅局级。 组成部分: 国家各部委的厅级官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厅长,委员会主任,省局局长,市局长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署)的**、市长(州长、专员),**主任,政协**。也就是和司局级、地厅级一个级别。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股所级(股级)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一级科员)。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 股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设置的,如《黑龙江省各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设有股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厅局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级干部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乡镇人民**的综合办事机构。
  本规定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行政机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与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遵循精简、效能、依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作出规定,不得干预下级人民**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第六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应当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设立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职能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规定撤销该机构的条件或者期限。
  乡(镇)人民**可以设立综合办事机构。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人民**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行文。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后行文。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机构设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名称、职能、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规格;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机构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职能、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变更后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能划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机构撤销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被撤销行政机构职能的处理;
  (三)被撤销行政机构编制的处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方案,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第十条 行政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的行政机构为厅级或者副厅级;
  (二)设区的市人民**的行政机构为处级或者副处级;
  (三)县(市、区)人民**的行政机构为科级或者副科级;
  (四)乡(镇)人民**的综合办事机构为股级。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的行政机构称委、厅、局、办;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行政机构称委、局、办。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行政机构可以设立内设机构,但内设机构不得再设立机构。第十三条 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6次**机构改革的情况

一、1982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干部年轻化

1982年的**机构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干部年轻化,其历史性进步可用三句话来概括:

一是开始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二是精简了各级领导班子

三是加快了干**伍年轻化建设步伐

第一次改革之后,国务院各部委正副职是一正二副或者一正四副,部委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年龄从64岁减到60岁,局级干部的平均年龄从58岁降到50岁。本次改革没有触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职能没有转变。

二、1988年——“转变**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

1988年的**机构改革是在推动**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其历史性的贡献是首次提出了“转变**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这一命题。由于后来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原因,这一命题在实践中没有及时“破题”,原定于1989年开展的地方机构改革暂缓进行。

国务院在调整和减少工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撤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组建新的国家计委。撤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组建能源部。撤消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电子工业部,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撤消劳动人事部,建立国家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撤消国家物资局,组建物资部。撤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撤消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航天工业部。撤消水利电力部,组建水利部。撤消隶属于原国家经委的国家计量局和国家标准局以及原国家经委质量局,设立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1993年——适应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次将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1993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机构改革。

其历史性的贡献在于:首次提出**机构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建设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从学术观察的角度,1993年的**机构改革“目的清楚、目标不明确”。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任务就是要减少、压缩甚至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但从1993年机构设置来看,这类部门合并、撤销的少,保留、增加的多。如机械电子部合并本来是1988年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1993年改革时又被拆成两个部——机械部和电子部;能源部本来是在1988年撤消了三个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建立的,1993年改革又撤消能源部,设立了电力部和煤炭部。给人的印象是,目的与目标背道而驰。

1993年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实行了***机关和监察部合署办公,进一步理顺了纪检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1993年实行***机关和监察部合署办公的这种做法,是统筹*政机构设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1998年——消除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

鉴于当时机构设置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1998年**人民**实施了2008年之前涉及面最广、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1998年改革的目的与目标高度协调。推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是目的,尽快结束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是目标。1998年改革历史性的进步是,**职能转变有了重大进展,其突出体现是撤销了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共10个: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中国轻工业总会、中国纺织总会。这样,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除。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在享受这个成果。

为什么说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就是消除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呢?众多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可以说是资源配置的载体,是落实经济计划的依托。但是在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类部门的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说,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就是取消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二道贩子”,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堡垒。 五、2003年——目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2003年的**机构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之下进行的。

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目标是,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这次改革重大的历史进步,在于抓住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比如,建立国资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银监会,建立监管体制;组建商务部,推进流通体制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国家直属机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管。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第六条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新增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应当报有关机关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不再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和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规模、等级管理,一般不确定行政级别。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已经批准确定行政级别的,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股级确定。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的;(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四)原定职责消失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从严从紧核定:(一)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1.省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不超过7名。2.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5名。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4名。(二)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1.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2.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3.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4.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2.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3.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4.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三条 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的;(四)擅自设立、撤并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五)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改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六)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配、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员的;(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办理录用、调配、聘用或者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自行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违反规定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其中,省**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批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
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本行政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第七条 设立行政机构、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
(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五)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
(六)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安置情况。第八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层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行政机构分为省人民**办公厅、省人民**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人民**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实行委、厅、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二)副省级市人民**行政机构比照省人民**的行政机构设置,实行委、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委、局、办和科(室)两级制;
(四)县(市、区)人民**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局、办;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五)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办事机构,称办、所;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称局、所。规格为副厅级的,实行局和处(室)两级制;规格为处级、副处级的,实行局和科(室)两级制;规格为科级、副科级且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行政机构为厅级、副厅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
(二)副省级市人民**行政机构为副厅级、处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副处级;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行政机构为处级、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副科级;
(四)县(市、区)人民**行政机构为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确定级别;
(五)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不确定级别;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前五项规定分别确定为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相应为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

姚华军 尤孝才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一、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组织机构及队伍状况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隶属美国内政部,是美国内政部8个局中惟一的科学信息与研究机构。USGS始建于1879年。100多年来,为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其组织机构先后经历过多次适应性变动与调整,并派生出美国**许多其他机构,如美国复垦局(1902)、美国矿业局(1910)、联邦动力委员会(1920)、美国牧业局(1934)、美国矿管局(1982)。1982年,USGS进行了大规模机构调整,全局1/4的职工和经费转移到新建的矿产管理局,撤销了土地和矿产保护处、地学应用处,成立了信息系统处和USGS信息系统委员会。1995年,USGS经历了生存危机,险些被撤销。1996年,内政部国家生物调查所并入USGS。目前,USGS设有生物处、地理处、地质处和水资源处4个业务处和预算办公室、联络办公室、地理信息办公室、行政政策与服务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办公室5个行政管理部门。除总部外,USGS还在弗吉尼亚州莱斯顿、科罗拉多州丹佛和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设立东、中、西部3个区域中心,在各州和部分国家设立了近400个办事处。USGS建局之初只有38人,目前拥有各学科领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共计1万余名。人员主要集中在3大地区中心。1万余名职工中,科技人员占75%,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占60%,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占13%。3个大区中心队伍分布情况是:东部中心队伍分布于美国东部地区的26个州,共有职工3300人,设有200个野外基地(含24个地区水文办公室、6个生物科学办公室、7个地质队和4个地理测绘队),在LEE—TOWN、RESTON、NORCROSS 3个地方设立办事处。中部地区中心队伍分布于美国中部的15个州,共有职工3130人,其中60%人员具有高级职称、13%具有博士学位,有890个站点,74个派出办公室,5个生物科学中心,5个地质科学中心,3个制图和数据处理中心,15个区域水文队。西部地区中心队伍分布在9个州(含西部的7个州和夏威夷及阿拉斯加),共有职工2700人(见图1)。 图1 3大地区中心人员结构图 美国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队伍除USGS直属1万多人的联邦地质调查队伍外,还有各州地质调查机构的调查队伍。根据美国地质家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美国50个州地质调查机构约有1000多人的队伍,每个州人员多数在30~100人。但由于各州的情况不同,地调人员分布极不均衡,最多的有近百人(如加利福尼亚州地调所80多人),最少的只有几人(如夏威夷州只有2人),有的州目前还没有专门队伍(如马塞诸塞州)。州地调队伍主要集中在美国32个州,2001年共有810人,其中从事资源地质的队伍389人,占48%;从事环境地质的队伍335人,占41%;其他人员86人,占11%。美国有关地质专家认为,州地质调查队伍今后的队伍合理结构应该是:水文地质人员占30%,工程地质人员占20%,GIS人员占20%,能源矿产地质人员占15%,其他地质人员占15%。 二、USGS的业务领域 1879年USGS始建之初,主要是从事西部找水工作。随后,工作领域逐步拓宽。其中两次较大变化是,1900年开始从事国际地质工作,工作领域从国内拓展到国外;1960年开始月球地质工作,工作领域从地球拓展到月球。但多年来USGS的主要工作内容集中在地质填图和矿产资源调查,地图测绘、地理调查和地形测量及水资源调查3个主要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机构的调整,特别是经历了1995年生存危机后,USGS获取的经验和教训是:USGS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需求能力,必须保持同广大用户更好的联系,满足不断变化的国家需求。其工作的重点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环境地质工作得到加强,增加了地质灾害研究工作;加强了地质研究工作,设立了国家地质填图合作计划(目前,美国1:2.4万地质填图已经覆盖了国土面积的25%);大大加强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建成了GEONET网络和一系列地学专用数据库,研究开发出“地球信息系统”等,大大提高了信息服务功能(从1992年开始所有填图都要求数字化,目前已经完成了1%的地质图数字化);但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工作的地位有所下降(就填图而言,15年前重点在矿产资源方面,现在重点在环境和水方面)。在1997~2005年的战略计划中,USGS的工作重点放在资源、环境、地质和水文灾害,以及数据集成和信息管理4大主题上,强调利用自己的科学和技术优势解决国家最关注的资源、环境、灾害和信息问题。作为美国内政部惟一的自然科学机构,USGS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自然灾害、地质、资源、地理、环境、生物信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监测、收集、分析、解释和传播;对自然资源进行全国范围的长期监测和评估;为决策部门和公众提供广泛、高质量、及时的科学信息,为国家和世界服务,为内政部其他各局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具体表现为:对地球进行大规模的、多学科的调查,建立地球知识库;对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以及对公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对自然灾害进行长期监测,以便及时探测和报告自然灾害;协助联邦、州和地方**应对大灾的紧急情况;提供科学信息,将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对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利用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长期环境数据库和监测、分析、预测模型,加强了解自然界物质、化学和生物的演变以及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影响,努力提供科学信息,减少不利的影响,维持国家环境的健康。在长期工作过程中,USGS不仅与内政部各局之间,与联邦**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环境保护局、联邦紧急管理局、能源部、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州**、地方**、工业界及大学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与服务关系,并设有稳定的联系机构,建立了务实的合作机制。通过合作,不但争取了项目经费,而且能及时了解**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及时提供地质成果的社会化服务。同时,USGS还与国际组织和国外建立有广泛的业务合作与联系,也承担联合国和某些国家委托的部分项目。目前,USGS与我国的水利部、国家地震局、国家测绘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签有合作协议,在全球矿产资源评价、煤、天然气水合物等方面有业务合作。USGS认为,他们是世界地质科学领域的领军人物。 三、USGS的立项及项目预算管理 1.项目的划分 USGS项目分为两级,第一级是计划,这是直接报国会批准的,包括计划和子计划;第二级为项目(由计划进一步分解为工作项目),又分为项目和子项目。以地质处计划为例,每年由国会拨款2500万美元。该计划再分解为几个子计划:①国家油气资源调查与评价,经费1100万美元;②国家煤资源调查与评价,经费200万美元。该项计划又设立一系列项目和子项目。具体工作都是在子项目下安排,实际上相当于我国工作项目的概念。此计划由USGS地质处能源资源计划办公室管理,在地区中心地质处下面也设立了能源资源项目组,负责实施该计划下面的工作项目。 2.项目管理内容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实行了专家论证立项制度,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轮程序。根据项目指南,首先,自下而上由工作人员申报项目,经过地区中心地质处,USGS地质处分级组成专家委员会审查筛选后提交局长办公室批准,再报内政部汇总,然后报总统预算办公室,再提交国会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后层层下达;其次,再由被批准的基层工作人员编制项目内容及预算,经地区中心专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是成果专家审查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同行专家根据USGS统一制定的标准和规定审查后才能向社会发布。三是经费预算监督制度,实行立项预算审查,项目批准后,编制预算并经审批后实施。每月提交财务报告,年度实行预结算,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算,并实行项目审计制度。 3.立项管理程序 USGS的立项程序十分复杂,周期较长,一般从前一年的3月到第二年的8月,历时一年半。美国的财政年度为每年10月1日到第二年的9月30日。以2000年财政年度为例:从2000年10月1日到2001年9月30日,其立项过程从1999年3月到2000年8月。其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3月到12月为USGS立项审查、内政部报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第二阶段2000年1月到8月国会审查,投票表决(见图2)。 图2 USGS项目立项管理流程图 (1)1999年3月,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向**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确认他们现有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的变更,并提出新的项目计划。 (2)USGS项目计划与协调办公室按照内政部的要求,向各个业务部门下达编制项目预算计划的要求,各业务部门把这些要求下达各个计划协调员。 (3)1999年3~6月,业务部门编报项目预算,各个项目的计划协调员在总地质师、副总地质师的领导下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计划建议。例如,西部地区中心地质处下设6个专业队,即天文行星研究队、海岸及海洋研究队、地震灾害队、地质填图队、矿产资源队和火山灾害队。6个队都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一般由10个人组成,他们就是项目协调人员,由他们负责对各个项目工作人员提出的新立项目建议或项目调整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专业队本年度新立的项目和调整的项目,报地区中心地质处汇总,然后再给总部地质处。地质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号、资金来源、项目起始与终结日期、建议书类别、状况、项目负责人、项目叙述、目前支持的项目计划、简要概括目标、目的、内容、所需设备及设施、用户和合作者、单项任务、所需人员、工资和项目实施费用。 局总部各业务部门收到各地区中心业务部门报来的项目以后,经过业务部门的管理小组审查,对续作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对新立项目进行审查排队,然后再报局长办公室统一审查。 (4)1999年6~12月,USGS局长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再在局内进行统一排队。然后由局长作出决定,提交局预算办公室审查、修改经费预算,报内政部。 (5)内政部对下属各个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再一次进行汇总、审查,最后报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2000年1月,总统向国会提交《预算说明书》,接受国会审查。 (6)2000年3~6月,国会将总统提交的预算说明书分给各个委员会,提请他们审查各自专业范围的预算,国会各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局长必须向听证会说明情况,参加听证会的有国会有关委员会、公众团体、组织以及其他政客等。经过听证会以后,由国会有关委员会对预算方向性款项论证决策,并给参众两院的每个拨款委员会就资金标准、项目计划、资金的变更等提出意见,然后由拨款委员会批准预算和计划标准,再把方案提交给参众两院投票批准。 国会批准预算后,把批准的预算单返回给总统签字,总统同意后,则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财政年度的项目预算。如果下年度的预算经费比上一年度的预算经费增加,则USGS必须花很多时间向国会游说,充分说明理由,才可能获得批准。 立项工作每年都搞一次,但有些项目必须长期安排,例如地震监测站的经费,基本上每年稳定不变。 4.预算资金情况 USGS的经费主要是**拨款。本世纪以来,**每年预算经费大约9亿美元左右,另外还有其他收入2亿多美元。**拨款约占总经费的80%左右,每年都有相对稳定的增长,1997~2003年,**拨款从744.701百万美元增长到919.272百万美元,年均增长20.57%(见表1)。 表1 USGS 1997~2004财政年度**拨款 续表 在项目经费构成方面,从2003年项目实际拨款构成来看,由地质灾害和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生物研究、填图、遥感及地理调查和其他项目5大块组成(见图3)。其中,地质灾害和资源调查评价为233.167百万美元,占25.36%;水资源调查评价为207.151百万美元,占22.53%;生物研究为169.816百万美元,占18.47%;填图、遥感及地理调查为133.205百万美元,占14.49%;其他经费为175.933百万美元,占19.14%。 图3 USGS的2003年项目经费构成 在经费预算结构中,人员工资与津贴的比重近几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目前约占项目总经费的70%以上。例如,USGS的东部地区中心的矿产资源组人员工资与津贴占项目总经费的百分比从1999年的47.16%上升到2003年的72.73%,4年间增长了25.57%(见表2)。据了解,USGS整个系统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 表2 东部地区中心矿产资源组人员工资与津贴占项目总经费的百分比 四、对我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启示 USGS十分重视以地质工作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发布年度地调项目指南,实行严格的层层专家论证立项制度,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论证编制地质调查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确立项目计划。再由被批准的基层工作人员编制项目内容及预算,经地区中心专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经费预算监督制度方面,实行立项预算审查,项目批准后,编制预算并经审批后实施。每月提交财务报告,年度实行预结算,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算,并实行项目审计制度。例如,国家地质填图项目由5个州的5名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并且每年换两人,3年换一届。在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查(技术审查与经济审查一套班子,严格以定额为依据)基础上,依靠整个社会和地质单位的高度诚信制度保障,USGS主要采用委托、计划等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照我国国家地质工作的实际,尤其是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现状,USGS这种项目计划安排上严格以规划为依据、项目立项论证时间充分科学等经验给我们不少启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全国地质工作中长期规划,为项目计划安排提供依据 我国地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更加,两个服务”的方针,在项目安排和部署上要严格以规划为依据,将地质工作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安排与地质工作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与地方合作领域,制订**与地方合作项目计划和合作经费预算计划。在这方面,USGS重视社会对地质工作的需求,主动促进地质成果社会化服务:设立专门联络机构与**部门、国会、联邦专业委员会、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长期稳定联系,及时了解地质工作需求;以公开出版发行、电视及报刊新闻媒体宣传、成果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科学和信息成果;严格按照地质工作规划安排年度项目计划、发布立项指南、进行项目立项的科学论证等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2.进一步完善大调查项目立项论证管理,建立计划项目专门委员会和项目库,科学滚动安排好项目计划 公益性地质工作具有基础性、超前性和长期性等共同特征,因此,这类项目立项论证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从USGS项目安排来看,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项目的立项论证时间充分、周期较长。项目的立项论证从当年的3月一直到第二年的10月份,立项论证周期历时一年半,跨两个年度提前开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如2003年开始论证的是2005年新上项目计划。二是项目的工作周期较长、连续性强,国家级项目整合力度较大。项目的工作周期大多数为3~5年的滚动项目,联邦一级只列29个大计划项目,多数为续作项目(大约85%为续作项目,15%为新上项目),并且每个计划项目都有专门的委员会。三是项目论证专家代表面广泛,能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对地质工作的需求。USGS项目论证既有USGS的专家,又有地区中心、联邦**部门其他单位的科学家,论证采用上下结合方式,科学合理。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时间较仓促,没有系统的项目库作支撑。为此,建议建立各种类型的项目库(包括资源与环境领域、**与地方合作项目等),搞好社会需求的**调研,及时补充更新进库新上项目,提高项目选择性;延长项目论证时间,提前一个年度或一年半开展项目指南的发布、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使项目论证工作具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建立**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中心、地方**、科研院所和大学等多方面成员组成项目论证专家库,提高论证专家的代表性;建立计划项目专门委员会,分层次对新上项目进行严格的专门审查;加强项目的集成和成果的集成工作。 3.按照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特点,采用多种方式科学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公益性地质工作具有超前性、科研与调查相结合的特点,工作的区域性和专业性强,需要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丰富工作经验和资料积累、相对稳定的专门队伍。从美国等大多数国家地调机构的项目安排运作来看,基本上都是在多级科学论证基础上,综合专家论证结果,考虑申请单位的特长和资质等因素,实行委托、计划等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从理论和实践看,我国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必须由一支精干稳定的队伍来承担,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性质,在科学论证择优选择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委托、计划方式确立项目承担单位,但要积极探索部分劳务工程(如钻探、实验测试等)项目的招投标等方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4.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开展公益性地质队伍人力资源战略研究 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来保障其工作任务的完成和成果的质量。美国的公益性地质工作之所以能够在国内外发挥重要作用,得益于USGS长期有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并且能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制定人力资源战略,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接替,及时调整队伍专业结构;在吸引人才方面还采用了设立国家研究基金,在全国招聘地质、生物、**水等专业的博士后来USGS工作。我国近几年地质大调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凡是那些人员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的队伍,地质大调查任务就完成得好。目前,我国正处于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的关键时期,建议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专题研究,分析了解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及地质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的要求,系统调查分析我国公益性地质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经验,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决策建议。 5.科学划分**与地方地调工作的事权,加大地方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投入力度 USGS与地方**合作研究经费占其总经费的1%左右。在USGS的国家地质填图合作计划中,每年总经费2850万美元,其中拿出600万美元,与各州地调机构按照1:1的匹配比例开展州合作填图,仅此一项,各州**每年就必须拿出相应的600万美元资金。根据我们调查的美国几个州地调机构来看,人均年工作经费大约在7万~9万美元,大部分工作经费来自地方**。按此标准推算,各州地调队伍年均工作费用大约在1亿美元左右,其中,地方**出资开展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至少在5000万美元以上。相比之下,我国地方**出资开展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比例较小,即使是地方与**拼盘开展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实际上也存在难以保障的现象。为此,必须合理、科学划分**与地方地调工作的范围、职责,搞好**与地方合作项目规划安排,加大地方**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 作者简介 [1]姚华军,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2]尤孝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财务处处长,研究员。

北京市人民**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体制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规定;负责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监管,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市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财务监管。第三章 监管职能第八条 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管,对重要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金融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同时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财政部门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报送的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批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专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复后予以执行。金融机构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后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不得擅自调整。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第四章 监管职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收、应付利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计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定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成本费用和消费性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进成本。
  (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对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以及被盗损失、财产盘亏等,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八)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制金融机构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是否考虑本企业呆帐等**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进行分配。
  (九)做好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工作。要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金融机构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季度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年终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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