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医疗机构设置指导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有什么(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有哪些)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有: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事项类型:承诺件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办理窗口:县卫生局医政股 办理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收费标准: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办事步骤:1、申请人向县卫生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2、县卫生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人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行筹建; 4、县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原件、复印件; 5、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备 注:1、乡镇中心卫生院、城镇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局办理。 2、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执业期满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资料同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驻黑龙江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农垦、森工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二)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和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三百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
(二)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具有当地有效的居住证明。
申请在省辖市设置诊所的个人,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第十条 申请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其中护师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五年以上;护士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十年以上。第十一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医疗机构为三年;二级医疗机构为二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一年。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失效。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有国家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的,不予登记。第十六条 开设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每床不得少于一万元;
(二)一百至四百九十九张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不得少于六千元;
(三)二十至九十九张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不得少于四千元;
(四)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少于二万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
(一)由个人开办或两人以上合伙开办的;
(二)由机关、团体、学校(医学院校附设的医疗机构除外)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
(三)由编制(即全民、集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规划定址的)医疗机构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的;
(四)驻穗**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并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
**、工商行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六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在地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取得《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是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医师。
*注:本条中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被吊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名称、开设科目、床位数;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包括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户口簿、***、《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卫生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四)医务人员须提交由本市区、县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退休**;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约书、平面图等;
(七)主要医疗设备和资信证明;
(八)有关规章制度。
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由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以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冠以省、市、县、区、镇、街等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
驻穗**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名称;牌匾和印章不得有军徽标志。第十一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不设床位的个体诊所,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经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各军兵种驻穗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二)、(三)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注:本条中关于“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本文由宠物迷 百科常识栏目发布,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