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宠物 环境 新闻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写一篇深度新闻稿(如何写一篇深度新闻稿件)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新闻稿的格式有很多,而且都是在新闻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摸索出来的,不同时期格式也不一样.一种是源于美国新闻界的“倒金字塔”式,这种格式由于迎合了受众的接受心理,于是得到了普遍的模仿,现在中国的很多都市报所使用的都是这种格式.基本格式(除了标题)是:先在导语中写一个新闻事件中最有新闻价值的部分(新闻价值通俗来讲就是新闻中那些最突出,最新奇,最能吸引受众的部分),比如一场球赛刚刚结束,观众/读者/听众们最想知道的是结果,或者是某个球员的发挥情况,就先从这里写起.其次,在报道主体中按照事件各个要素的重要程度,依次递减写下来,最后面的是最不重要的.同时注意,一个段落只写一个事件要素,不能一段到底.因为这种格式不是符合事件发展的基本时间顺序,所以在写作时要尽量从受众的角度出发来构思,按受众对事件重要程度的认识来安排事件要素.因而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和宏观的对于受众的认识.另一种是一个中外结合体——新华体.我们国家的新闻报道一般是遵循时间顺序,但是这种“讲故事”的写法已经不适合受众的阅读习惯(一般人没有时间听你讲长篇大论),所以“新华体”在吸收中外新闻报道之长的情况下诞生了.基本格式(除了标题)是:先把事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导语中简明地体现出来.其次,在第二段进一步具体阐述导语中的这个重要部分,形成支持,不至于使受众在接受时形成心理落差.因而,第二段实际上是一个过渡性段落.再次,按照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把“故事”讲下来.以上是比较常见的消息报道的格式.标题对于新闻报道很重要,甚至都出现了一个标题就是一条报道的情况.因而,标题要提炼新闻事件的“精华”,把最吸引人的地方体现出来,同时要简洁.如果需要可以在主标题前加上引题,在其后加上副题.如果要写作比较长篇的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就要注意在文中按照事件叙述明晰的需要,适当加一些小的标题,以概括一个部分的内容,便于受众阅读(针对印刷媒体而言).补充一点,最近很流行一种叫做“华尔街日报体”(DEE)的格式,这个格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在文首特写新闻事件中的一个“镜头”,一般是以一个人的言行为主,从而引出整个的新闻报道,比如央行关于房贷要加息的消息,新闻报道就可以从一个普通市民的住房贷款行为写起,比较能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除上述之外,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文首要加电头,像“本报讯”;文中要尽量使用直接引语,尽量少地进行记者的观点表达;行文要流畅,不要艰涩等等.最后,新闻报道实际上是一个很个性化和组织化的行为,个人可以有个人的特点,一个报纸可以有自己的原则.但是有一点不能放弃,就是任何格式都要以最快、最简洁、最能满足受众需要的格式去写,这是新闻报道的“真理”.
这对于宠物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宠物的一生只有短短十几年,这还是在不遭遇任何意外的情况下,宠物对于主人的忠诚度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却因为疫情原因主人就抛弃了陪伴自己多年的宠物,不在乎之前的陪伴之恩,就这样直接抛弃,对于宠物来说肯定不公平。 那些被抛弃了的宠物在社会上进行流浪,很有可能会遭受一些不爱护宠物的人的欺负。还有一些恶劣的孩童可能会朝宠物狗投掷石子或者说**宠物,而这一切都是由于主人抛弃了宠物而导致的那些宠物,由于在家里面一直接受着精心的照顾,突然到社会上进行流浪,一时间不适应周围环境的话,那么身体肯定会出问题,生病了却又没有人带它去治病,那么就极有可能患病而死。同时在社会上也有可能因找不到食物或者出现了传染病而死亡,这一切都是由于主人的抛弃而导致的。 为什么巴西会有那么多人抛弃宠物呢?是由于这次疫情来袭,很多人失业在家经济都受到了影响,所以他们承担不了,继续喂养宠物的压力,所以才将其丢弃,在在之前巴西出现了宠物会传染新冠**的谣言,所以主人也直接狠心地抛弃了这些宠物,我想说简直荒谬,只能证明这些主人根本就没有科学的是非观,同时这些人也根本没有感情,因为他们仅仅因为谣言就直接放弃了陪伴自己多年的宠物,而这对宠物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 宠物对于养育自己的主人肯定是很感激的,一些有灵性的宠物甚至会在主人遭受到危险时挺身而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一直陪伴主人。主人不在家的时候都是宠物,自己在家中度过这样暖心的宠物,居然因为一些莫须有的谣言因此而被抛弃,当初呢,你为什么要饲养宠物呢?既然你承担不起责任,那干脆就不要养好了,起码这些宠物还能在售卖处得到照顾,也不至于现在在街上四处流浪。
据新闻报道,11只仓鼠被感染,是因为之前有顾客在店里买宠物时候,不小心传染上的,在此之前,宠物店店员也被感染,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看你是什么地方的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
(九)不得**、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公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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