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什么是协会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协会是什么意思!(乡贤协会是什么意思)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大学只分系,不分班.如果人多的话,会分成几个小班~~~~~学校的兴趣社团.一般就是篮球,**,舞蹈,苔拳道,电脑DIY还有很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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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比如,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蔬菜协会、西红柿协会、技术协会、销售协会、经纪人协会等,都是为了某一共同目标而自愿结合成的团体。 经纪人协会属于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往往就本行业的服务规范、技术问题、相关政策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并进行行业队伍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会员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①必须以同行业的成员为主体;②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③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④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根据民政部2004年**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你好,养蜂协会的宗旨为:加强**与蜂业界的沟通,
普及蜂业科学知识,加强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与流通、蜂业科学技术成果、经验及市场信息的交流与指导,促进国际蜂业的交流与合作,繁荣与发展中国蜂业事业
业务范围:蜂业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刊物编辑、业务咨询、行业协调与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
另外还有:蜂业技术指导与成果转让、产品包装设计、“龙头企业+养蜂户”基地建设、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含规范用药)技术培训、蜜蜂授粉基地建设与技术培训、蜂种协作与指导、蜂药使用指导、国际贸易介绍。
当然,一些小的养蜂协会可能没有这么多的工作,但是还是包括其中不少功能的。
如果赞同,望采纳。
协会的作用是通过组织某种行业的社会资源,形成一种良好的发展前途,使其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至于如何成立,在china,一般协会都具有半官方性质,是在ZF及其下属机关的主导下成立的。
如:
1、工商成立个体工商业者协会,每年收取几十块个体工商的会费,给你发一张年画什么的。
2、水利厅成立水利协会,会员单位为各市县区水厂,市县区水厂交纳一定的会员,协会的工作内容是尽力研究水厂的水质的优良程度,同时管理一些水库什么的。
3、民政局成立老人协会,不收老人会费,接受ZF资助和其他辖区内企业的“捐助”,为本地老人谋取一定的利益。
协会属于一种民间性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不是国企。行业协会是介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行业协会不属于**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所以,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也不是国企。 爱心公益协会: 爱心公益协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机构;是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的专业公益慈善团体,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宗教信仰,在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荣誉**韩殴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民社证字第4016号)。 爱心公益协会,发挥社会各界资源与力量,本着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的原则与理念!重点开展针对贫困人群生活的改善和关怀,开展助老、助苗、助残、助困、助学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同时做为传统文化学习的一个平台,探讨人生哲学与生活的艺术。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没,行业协会是指介于**、企业之间,商品稜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1]。 中文名 行业协会 外文名 Industry associations 特征 非**性、非营利性、公益性 职能 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国际上统称 非**机构 快速 导航 特征作用价值发展历程 职能 沟通:作为**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公正:受**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参考。 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特征 非**性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的**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监督。 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2] 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2][3] 中介性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4]。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2][5] 改革方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改革任务。脱钩的内容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 在实施这项改革任务中,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方案,对脱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政策、方法步骤做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开展脱钩工作的行动指南。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联合工作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首先要抓好全国性行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此前根据各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动员和申报,已经确定了148家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现在核准了25个部门主管的6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 据了解,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方案,也在办理核准手续。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完成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全面完成。[6] 作用价值 经济作用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7]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7]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7]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7]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7] 法治价值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8] (一)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 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8]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0]可见,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越进步,人类活动的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就越广阔,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利益关系也就越加分化和复杂。因此,现代****必然也必须为现代社会日趋活跃和递增的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和自主活动空间。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经济主体结合而成的团体力量,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将行业中各个经济主体分散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集中表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了“代表”与“参与”的必要融合,从而为**与法治运行机能的正常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8][11] (二)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 自启蒙运动到资本**制度的确立,以**、自由、平等和**为轴心的**现代性得到了深层展开和践行,人们借助“**解放”建立起了对民众负责的**和三权分立的**体制,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以确认和弘扬。然而,这一权力转换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公民能够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侵蚀。尤其是垄断资本**的到来,国家权力不断膨胀并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使得自主但同时也是孤立分散的个人无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并常常受到权力的限制和侵犯。[8][12]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公权力”的制约。[13]对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的重要力量来自**之外的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之眼。[8][14] 首先,行业协会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集体行动,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有组织地**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则。正是基于行业协会具有相较于个别企业更为强大的力量,致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顾及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政策的回应,从而促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谨慎地进行权力运作,有助于**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8][9] 其次,行业协会能够以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生活的表达途径”[15],“引导和处理协会成员的**意愿,并由此对**国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效果”。[16]行业协会为对抗国家非正当干预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呼声和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代表、沟通协调等功能,促进了由个人抗衡权力向团体制衡权力的转向,有效地制约并保障着公权力的良性运作。[8] (三)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与法治要求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市民社会自主领域与自律能力为指向。因而,在国家权力控制范围缩小的同时,社会自律秩序的确立就成为**与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12]而行业协会正是以其自治性组织活动,构筑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8] 1.纵向沟通与横向协调 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必须有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才能减少多元利益的摩擦、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11]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企业与**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迅速地把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传递到**决策过程之中,同时也把**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从而架起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在企业与**间建立起一种长久可靠的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协会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利益协调。面对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行业协会能够以其组织的力量,进行互谅互让、放眼全局的自我协商和化解,从而促进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的形成。[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其沟通与协调功能,实现了行业内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自我协调与平衡,从而为**与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调控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8] 2.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 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和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17]哈耶克把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认为内部规则如习惯和集团规则是外部规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18]规则形成秩序,规则如果不建立在社会认同和自觉遵行的基础上,是不会得以确立的,秩序也难以长久维持。“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19]很多情况下“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20]。这些规则并不是外部给定的,相反,它们通过多元的重复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这种内在规则一旦产生,无需借助外在强制力量就能够为人们自觉遵循。“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18]哈耶克所称的“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包含团体内部规则,它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秩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8]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典型的内部规则,它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促进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当国家制定法缺位或有局限时,行业规则所建立的“私序”就成为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替代。因此,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功能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8]
协会属于一种民间性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不是国企。行业协会是介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