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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原来可以这样放,你还不知道?其实产假怎样放,取决于孕妇自身的身体状况。一些妈妈在怀孕的第7、8个月就开始在家休养安胎、一些“强壮”点的妈妈却可能坚持到宝宝出生的当天或者前一天才正式开始产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3、授*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6、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7、授*时间哺*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物、一**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开封市祥符区门户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