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什么是承包地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村养殖土地怎么承包?(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可以搞养殖吗)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依照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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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招生对象不同
法学硕士:法学(学术型)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法学门类下设的一个一级学科,专业代码为:030100。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法律专业学位硕士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一个类别,其中包括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和法律(法学)专业学位两种,专业代码分别为:035101和035102。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简单总结就是:
法学硕士
对本专科所学专业无特殊要求
法律(非法学)硕士
要求本科时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法律(法学)硕士
要求本科时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
学制及学费不同
法学硕士一般学习期限为3-4年,以3年较为常见。
法律硕士分为两种情况:
法律硕士(非法学)通常学习期限为3年
法律硕士(法学)通常学习期限一般有三种:2年,2.5年,3年。
命题方式不同
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
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一些重点院校,且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
培养重心不同
法学硕士主要培养具有一定法律事务技能之学术型人才与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之应用型人才。法律硕士(非法学)强调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又具备其他的专业背景。法律硕士(法学)则强调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即学生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都要学习法律知识,但是在研究生阶段更强调应用性。
导师情况
法学硕士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刚入学就会配置一名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后者的时间较法律硕士少了许多。法律硕士大多数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或教研组教学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但近些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方式上也开始变通,有些高校已经在研究生一年级开始分导师培养,主要教学老师即校内老师,校外导师仅仅在二年级做实践阶段的课程指导。还有些高校,已经将法律硕士分方向培养,通常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进行。
就业倾向趋同
虽然法学硕士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在培养目标方式上有所不同(前者培养学术性研究型法律人才,后者重点培养综合性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在实际就业中两类毕业生的去向基本一致。一项小范围的就业去向统计对比显示,法学硕士和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的就业去向都是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高校及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公司)、读博等。二者就业微弱区别在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进入国家机关和公司更有优势,而法学硕士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和攻读博士时更胜一筹,但二者的就业去向几乎相同,并无本质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扩展资料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承包地一般是说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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