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户外广告 设置导则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挂店面招牌需要那些手续?(挂店招牌需要什么手续)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法律分析: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三)城市特色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四)道路交通边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类控制与引导;
(五)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识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为了减少和根本杜绝户外广告“****”的危害,各地纷纷**了许多户外广告的管理措施,西安市在即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规定,城区范围内建筑屋顶部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高于6米;严禁在建筑物外立面悬挂条幅、布幔;所有门店牌匾自身高度不得超过1.5米;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要统一在围墙内设置,其高度在围墙以上、6米以下。
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发布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汛期的到来,一些城市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近日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对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超高超大广告设施实施拆除,并规定:今后60米以上的高楼将不再设广告和非广告设施;目前60米以上的高楼已设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到期后将不再延长审批,将全部进行拆除;同时市容环卫部门将修订相关规范,依法行政。
南京市容局在7月初发布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南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安全管理,防止台风、暴雨破坏造成的危害。对防范不力或因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后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7月14日,郑州市市政局专门召开会议,加强户外广告预警机制。市政局向80多家广告公司及广告设置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彻底予以排除。
户外广告加固和维护方法
由此可见,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要根本解决“户外**”的危害,除了各地广告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未雨绸缪之外,户外广告施工部门也应该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注重广告牌的日常维护和加固。
广告牌多为钢结构,早在一年前,2003年7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就颁布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以下简称《规程》),对户外广告的安装与维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规程》认为:导致户外广告牌成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广告牌地基失稳,二是钢性架构的老化与脆裂,并对地基的加固纠偏,钢结构的加固与维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现将有关内容介绍给大家,以备相关施工单位查询。
地基失稳原因及加固、纠偏方法
通常把支撑户外广告牌的承载物称为地基,落地式广告牌以土体或岩体作为地基,又分为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楼宇广告牌与墙面广告牌则以楼顶结构和墙体结构作为地基。对户外广告牌而言,地基的设置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户外广告牌正常使用。常见的广告牌基础工程事故多由以下原因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足导致地基失稳;地基土质过软,长期受负后产生地基倾斜;周边地质环境的改变,导致地基土体膨胀或收缩变形;墙面广告牌的支座松动、损坏;外力因素(包括大风、野蛮施工等)造成的楼宇广告牌的不均匀沉降。
基础工程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不当或使用环境改变而引起的。出现地基失稳现象之后,应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地基础进行加固与纠偏,在确定实施方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几项调查工作:(1)查清地基所在区域的土质、水文情况;(2)查阅原始资料,了解广告牌地基形式和受力状态,以及设计承载量;(3)对广告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以及整体广告牌的施工质量进行勘查;(4)调查广告牌使用期间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如市政设施的修建、附近建筑的开工,**水位的升降和地面排水系统的变化等。
搞清了户外广告牌地基发生失稳的症结所在,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固与纠偏措施。
法律分析: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2、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3、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2019年12月27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
(2019年12月27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删去《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农村新型社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三条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行政区划(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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