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英国宪法的作用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英国标志性宪法的立宪特征是啥啊(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英国的宪法是由历史上不同时期和年代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条例等具有宪法性的文件所构成的,英国国会可按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宪法”,有顺应社会变化的灵活性,所以有“柔性宪法”或“不成文宪法”之称,这是英国宪法独具 的特点。
英国宪法之所以称为柔性宪法,是由英国资产阶级**的特点所决定的。英国
**后产生了资产阶级与封建主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使得最初的宪法必须反映两 个阶级的利益。后来资产阶级向封建主阶级步步进逼,力图在宪法中更多地反映自 己的利益,因而要求修改宪法的手续比较简便。这就是英国宪法称为柔性宪法的历
史原因。
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发源地。它的宪法极其独特:它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这种生成的散见于各种渊源的“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形式上的区别,只有内容上的区别;而它的内容又是灵活多变的。对于那些习惯于对成文宪法进行实证分析的人们来说,英国宪法似乎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如果没有学者们对它进行总结、归纳和解释,英国宪法很可能难以准确把握。于是,在英国,就有“宪法学家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的说法。人们不难发现,在英宪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特别是自十八世纪以来,一些英国宪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顿、白芝浩、戴雪、詹宁斯等试图对驳杂的英国宪法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和解释的学者的著作是如此具有权威性,以致有人认为,这些学者的名著也可视为英国宪法的一部分。
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一八二六——一八七七)曾获得律师资格,长期担任《经济学家》主编直到辞世。一八六七年,他将陆续发表于一家期刊上的论及英国政制中内阁、君主、贵族院、平民院以及英国宪法的历史的系列宪政文章结集出版,于是就有了我们现在所见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在英国,长久以来,皇室、**家、法学家们一直咀嚼着此书的精义,普通读者一直对此书中随处可见的培根式的警句津津乐道。白芝浩的贡献使他在英国享有“最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人”的称誉。自问世以来,这部著作在英语世界就发生了持续性影响。它的影响已经跨越了三个世纪,二○○一年《牛津世界经典丛书》仍在刊行此书。在美国,白芝浩《英国宪法》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其在英国的影响。
与布莱克斯顿和戴雪不一样的是,白芝浩并不是一位在严格规则体系中找到自足的规范**者,而是一个独特的功能**者。他论述的特点是:用一种简洁明快的语言(这种风格是《经济学家》在维多利亚时代争取经济自由和****时所用的一贯风格)和一种几乎是随笔式的笔触,从**传统、**文化甚至**心理的层面直面“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一部处于实际运行和效力中的宪法”;他探讨的不是严格的英国宪法的实在规则,而是规则以外的处于实际运行状态的**惯例。因而,在《英国宪法》一书中,人们看到的不是对实在宪法法律规则的解析,而是英国宪法在实际**经验中的运行情况。在形式上的宪法规则和实际流动的惯例之间,白芝浩毫不含糊地倾向于着力探讨后者:“就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言,我从不相信所谓的不可改变的规则。”(21页)在白芝浩看来,文本上和书面上的英宪是一回事,英宪在**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情形是另一回事。他说:
这方面(指英国宪法)积累起来的文献已汗牛充栋,但一个直面活生生的现实的观察者会对现实与书面描述之间的反差感到惊愕。他会在生活中看到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他还会发现,许多书本理论中雅致的东西在粗陋的实践中根本找不到。(54页)
对于白芝浩的这种侧重点,戴雪在其《英宪精义》初版时尚不以为然。戴雪是奥斯丁的信徒,对于那些虽有拘束力但不能为法院所适用的惯例虽有论及,但认定这些东西不属于宪法性法律,因而只把它放在了《英宪精义》三大部分中最后一部分并在与宪法性法律的关联中加以论述。但到了一九一四年修订《英宪精义》时,面对其时业已成事实的英国政*机器的权力膨胀所造成的对英国政制的决定性影响,他才意识到白芝浩几十年前所敏锐观察到的英宪实在规则与其实际运行情况之间的巨大反差是他所不该忽视的。他开始在《英宪精义》的导论中大段引用白芝浩《英国宪法》中的文字。卢克林评论说,此时戴雪实际上已在试图回到白芝浩的立场上(马丁·洛克林:《公法与**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二○○三年版)。
从**角度解析英国宪政,白芝浩的主要贡献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将英国政制分成两个部分,即“尊严的部分(the dignified part)”和“效率的部分(the efficient part)”。
白芝浩认为,历经数个世纪发展的英国宪政到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除非将它分成“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否则人们根本无法理解它。“尊严的部分”具有激发和保留人们崇敬之心的功能,它使政制获得了权威和动力,而“效率的部分”是对这种权威的现代运用。前者是从悠久的历史中继承下来的,它复杂而堂皇,古老而庄严;后者是具有现代性的,简单而有效。前者是英国政制的外观,后者是它的本质。“它的本质因其拥有现代式的简单性所带来的力量而显得孔武有力;它的外观则因其拥有一个更堂皇的时代所显示的哥特式的庄严性而显得富丽堂皇。”(61页)白芝浩对英国政制中的这两部分并没有做精确的区分,大致上说,该政制中君主和贵族院属于“尊严的部分”,平民院和内阁属于“效率的部分”;英王是尊严之首,内阁首相是效率之首。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传统、**文化甚至**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性的,而且是一种**心理或**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制,但在卢梭的人**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对于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白芝浩是大为赞赏的。白芝浩是一个自由**者,也是议会**制的忠实信徒。他所论述的英国宪法是一八六五年至一八六六年间的宪法,即一八六七年英国第二次议会改革法**之前的英国宪法。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尽管他是从**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白芝浩并不看重改革法对于时代变化的决定性影响)解析英国宪法,尽管从**的角度分析英国政制的时代变化时他强调**传统、**文化和**家的引导作用,并对一八六七年改革法**后“广为派发的选票”的实际效果表现得忧心忡忡,但是,他自始至终都明确地表现了对英国政制中最本质的东西即代议制**的倾心。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平民院“最终权威”的强调上。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英国**权威的重心早已从国王转移到了议会。但在议会中,平民院和贵族院的职能划分这时并没有确定(两院权力关系到一九一一年《国会法》**时才开始划定)。白芝浩在探讨两院关系时,明确表示对民选的平民院权威的认同。“每当下院的意见也是整个国家的意见,且整个国家显然已经下定决心时,上院必须服从下院。”(20页)“如果民众的意见强烈而一致,如果它既反映了国会议员们的意志又反映了选民们的意志,那么在我看来,上院应立即做出让步,而不应予以反对。”(22页)在论及内阁制**的原则时,他认定:“大众**的原则是,最高权力即**事项的决定性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77页),“自由**指的是那种服从他的民众能够进行自愿选择的**”,“一个完美的自由**是一个完全按照这些选票决定一切的**”(186页)。在比较英美两国政制中“最高权威机构”的区别时,他指出,美国的最高权威机构不是单一的,而英国是单一的:“英国政制中最终的权威机构是新选的平民院。”(240页)在附录的《布鲁汉姆勋爵的个性》一文中论及拿破仑战争后英伦和欧陆政体的差异时,白芝浩也表现出了对“神圣同盟”**下欧陆政体的不屑:“****不可能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受到欢迎。将****变成了宗教的神圣同盟很难与英国宪法相协调。我们彻底打败了拿破仑,但是我们在他身后的状况中找不到快意。激励着我们心灵的事业不复存在;空气中不再弥漫着胜利的鼓噪。**事务是僵死、**、沉闷的。”(299页)
其二,对英国宪法“有效秘密”的揭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融合”。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如上所述,白芝浩在论及英国政制的最终权力来源时,认定民选的下院即平民院是最终的权威。顺着这个思路,后来的戴雪总结出了英国宪法的第一大原则,即“议会主权”。但是,白芝浩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从实际的**实践中进一步挖掘,并发现了英国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融合”这一现象。
所谓“融合”,不是指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吸收,而意味着二者的融贯。这就意味着对绝对“议会主权”的某种偏离,或者说某种调制。
白芝浩进一步指出,英宪中这两种权力的奇妙融合的连接点是“内阁”。“内阁”是一个“新词汇,意即一个被立法机构选以充任行政机构的委员会”,“一个起连接作用的‘连字号’,一个起紧扣作用的‘扣子’,而被连接和紧扣的是国家的立法部分和行政部分。从它的起源上讲,它属于这一部分;而从所起的作用上讲,它又属于另一部分”(64页)。
内阁虽然是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但按照英国宪法的惯例,它又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内阁的解散权使它成了奇特的东西:“它是一个被创造物,但是它有权毁掉它的创造者。它既是一个由立法机构任命的行政体,又是一个可以消灭立法机构的行政体。它是被造的,但它可以破坏;从起源上讲它是派生的,但在行动中它却具有毁灭性。”(60页)白芝浩将英国内阁的这种解散权称为对平民院单一主权的“调制器(the modulator)”,认为这个“调制器”是英国宪法得以成功运行的两个部件之一(另一个部件是“安全阀”,即内阁首相对贵族院议员的册封权。随着贵族院在英国一系列的宪政改革进程中地位的下降以及这种册封权最终的取消,“安全阀”在当代英国政制中的意义已经不大)。“调制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作为主权者的平民院不是完美的。白芝浩将平民院的**总结为三个方面:多变性、*派性和自私性。“调制器”的存在是英国行政权和立法权高度融合的显要例证。 其三,对**家在宪**革时代“引导作用”的强调。
英国学者对英国宪法的论述一般从三个学科方向展开:一是从法律方面,代表人物是布莱克斯顿和戴雪;二是历史方面,代表人物是哈兰(Hallam)和弗里曼(Freeman);三是从**方面,代表人物就是白芝浩。白芝浩审视英国宪政的独特视角除了上述从**传统和心理层面解析英国宪法的实际运作的一面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变革时代英国宪政改革方面**家的“引导作用”的强调上。
《英国宪法》首版于一八六七年,七年后再版时,白芝浩加写了一篇长长的“导言”。在这篇导言中,他从**的角度对这个变革时代的英国宪政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总结。在论及促成时代变革的主导因素时,他没有把这个因素归结于改革法,而归结为**家的换代和对民众的引导。
从法律的角度看,英国十九世纪的宪政进步是接二连三的议会改革法的结果。一八三二年的第一次改革法使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一八六七年的第二次改革法又使工人阶级获得了选举权。通过这两次改革,英国的**舞台上就有国王、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等多元的**力量。自此以后,英国的社会变革便踏上了一种“合法化”轨道——各种**力量争取权利和完善权利的斗争被限制在改革和完善议会制的框架下进行。经过二十世纪几次进一步的改革,普选权在英国变成了现实。至此,英国社会在避免了法国式的****的情况下,通过渐进的宪政改革既保存了传统的自由,又实现了充分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促成这种宪政进步的就是一系列的改革法。但是,惯于从**的角度分析英国宪政的白芝浩道出他独特的看法。
写这篇“导言”时,第二次改革法已经实施了七年。但白芝浩表明,尽管他无意争辩说像一八六七年改革法这样的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不会产生重大的效果,但是他认为这种效果到那时为止尚不为人们所知。“一八六五年以来有目共睹的巨变从严格意义上说肯定不是由它引起的。”他认为,这些巨变是由**家的“代际过渡”所导致的“**精神”的变化所致。“即便没有改革法,这个单一的原因也会引起巨变。”(8页)
在白芝浩看来,代际过渡中**家们所主导的**精神的变化自然能够促成社会的变化。在按照改革法刚获得选举权的多数选民和主导改革的**家们之间,白芝浩以罕见的坦率表明,他“极其害怕新选民中的那个无知的大多数”(22页)。这并不是说他反对这些新选民获得选举权,而是说他认为他们并不知道如何行使选举权。这就需要**家们的引导。“新获得选举权的阶层并不比旧有的阶层更少需要贤达者引导。相反,新阶层更需要引导。”(11页)接着,白芝浩写出了一段后来被戴雪整体援引在《英宪精义》“导言”部分的强调“**家们的责任”的著名段落:
同时,我们的**家们碰到了好多年来未能碰到的最好机会,也承担着最大的责任。他们不得不引导新的选举人行使其选举权,还得静悄悄地予以引导,不留痕迹。一个自由国家的主要**家们一时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为人类的对话定调。是他们通过一两次演讲决定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将说些什么和写些什么。他们连同他们的顾问们制定他们*的纲领——美国人称之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他们和与他们相关联的人将在**角逐中表明他们的立场。正是通过这种纲领以及通过由不同**家们提出的各种纲领的比较,世界才形成它的判断。普通人的心智很难自行定位它要关注哪些**问题;它充其量只能就人们向它提出的问题进行像样的判断;它几乎从不确定其主题。在确定这些问题将事关何种东西的问题上,**家们承担着特别重大的责任。如果他们提出的问题使处于人类低层的人们情绪化;如果这些问题有可能被那些低层人弄错;如果这些问题使这些低层人的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或者相冲突,他们将贻害无穷。这个国家的前途有赖于一项精巧实验的正常运行,而他们可能使出浑身解数去败坏这场实验。就在那些对**感到陌生的无知人们渴求摆到他们面前的问题是有益的也只能是有益的问题时,政客们提出的却是些有害的问题。他们可能提出一些将穷人作为一个阶级**在一起的论题;提出一些可能煽动穷人起而反对富人的论题。对这些论题的讨论将使穷人们以为某个新**使他们过上舒适的生活——是现行法使他们过得不舒服——以为**手里控制着一笔用不完的资金,它可以将这笔钱发给那些现在需要钱的人,而不致在他处造成另外的更大短缺。如果穷困的选民们的首要事务是力图建立起一个“穷人的天堂”,他们倾向于幻想这种天堂,而且他们倾向于认定他们能够建立这个天堂——那么现在刚开始的这场**实验将注定要失败。广为配发的选举权礼物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对于那些得到礼物的人来说同样是巨大的灾难。
戴雪意识到这位“天才人士”的悲观**警告的分量是五十年后的事。到了二十世纪后期,“福利”重压下的英国精英们也开始普遍意识到了白芝浩这段话的分量。
中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但稍有点现实**精神的学人都会发现,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其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着更大的反差。对于那些惊讶于这种反差的人来说,白芝浩的“**宪法”所开创的独特宪政审视路径应该有相当的吸引力和启示作用。 英国宪法
British constitution
自13世纪起,英国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宪法性法案、法院判决和宪法性惯例。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包括3个部分:①宪法法案。分为两类:一是历史上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1215年的《大宪章》(见《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书》等。二是议会立法,包括关于确定国王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推广普选权,设立法庭和**行政权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②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如有关法官特权,人民控诉国家官员,颁发人身保护状,议会特权的判决等。③宪法惯例。指虽没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实际上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如英王的一些特权,内阁由下院多数*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等,都以惯例的形式表现。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英国宪法的特点: 1、柔弱性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 2、稳定性 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 3、不成文性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4、渐进性 英国在宪政发展的道路上选择了改良的方式。世界各国的宪政发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另一种是改良。改良是渐进性的必然选择。 5、连续性 英国宪政发展上有很强的连续性。保守**非常强调社会发展的连续性,而事实上英国宪政也正循着这一原则进行。自1688年英国光荣**以来,英国本土就没有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 扩展资料: 英国宪法理论体系方面的特殊性 1、首先,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有一个指导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无论是制宪、行宪还是护宪,都必须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下进行。确立宪法的基本原则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局限了宪法的适应性。 2、其次,英国的分权不明显。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原则虽然是由英国人洛克首先阐述的,但是严格的分权原则从来没有在英国的宪法上得到过贯彻。实际上英国人对分权并不是很感兴趣。 3、第三,不成文的宪法结构。构建一部完善的成文宪法典,是当代立宪的潮流。但是英国人从经验**的观点出发,对制定成文宪法的作用感到怀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宪法
英国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大宪章》当时并未起重大作用,不久教皇应约翰请求宣告作废,于是内战又起。因为它有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后来封建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中曾一再强迫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 15、16世纪时英国王权强化,《大宪章》无人提及。英国资产阶级**时,资产阶级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王权。今天它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也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 扩展资料: 英国大宪章的由来: “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这是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1215年6月15日的清晨,马蹄声惊醒了温莎堡。几十个英国贵族身带佩剑,齐聚在温莎堡门外的青草地上。 他们**在此地的目的,是要向一贯专横而粗暴的国王约翰递交一份**书,要求国王保证:从今以后,遵守法律,不得再侵犯这些贵族们的权利。 这些贵族的随从和一大队铁甲骑兵们就隐伏在附近茂密的树林里,时刻准备着,万一,这场与国王“说法”的谈判一旦破裂,就全军出动,向会场冲锋。 在1215年6月的那个早晨,约翰国王一行在绿草地上漫不经心**了马,一个贵族代表迎上前去,向国王献上了一小卷羊皮纸,上面写着:“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赋税。 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财款……”“不经同等身份的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施加任何刑法折磨……” 还有很多鸡毛蒜皮的“不得这样、不得那样”。最后一条,令约翰王皱了皱眉头,这一条写着:“假如国王违背诺言,贵族则有权拿起**驱除暴君,全国人民都应站在起义者这一边”。 当时,温莎堡外的青草地上经历了一段短暂的静默和肃穆,那时的空气似乎严峻得都要凝住了。但出乎贵族们意料的是,国王竟点了点头,表示了同意。 并将这卷羊皮纸“贵族权利纲领”转给了他的**官。然后,约翰国王不失尊严地离开了这片绿草地,返回了温莎堡。 四天后,以这卷羊皮纸为蓝本、经**官们修饰敲定的“英国人民自由契约”——《大宪章》诞生了,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诞生了。 一场伟大的**,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虽然在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并不懂得,也不关心人民大众的自由权利和议会的**,但他们却坚信着一条原则——法律高于国王之上。 连国王也不得违反!英国人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来确定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一个稳定的社会作为保障,再去争取臣民自己最多的权利和最大的自由。 相关介绍: 布汶战役发生于1214年7月27日,是中世纪法兰西国王王权大为扩张的一次决定性胜利,确立了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强国地位。 也标志英格兰国王约翰在位时期长达12年的金雀花-卡佩王朝战争结束。通过此役,教皇英诺森三世支持的法王腓力二世击败了约翰王的同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和佛兰德伯爵斐迪南的联军。 结果促成了奥托四世被教皇彻底抛弃而失势,斐迪南被俘虏。法兰西王室还获得了布列塔尼公国和诺曼底公国,巩固了在安茹、缅因和图赖讷的领主权。 导致金雀花王朝统治下的安茹帝国崩溃;同时在英格兰国内,约翰的诸侯们的不满进一步加剧,对翌年的自由大宪章和第一次伯爵战争产生重大影响。
宪法历来被称为**保障书,**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应当是最讲**的社会。今天,我们把**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的保护。
一、**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的历史。争取**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得到保障的。
**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该部分作者是韩大元教授.)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 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保障为根本目的的。**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二)**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 “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
1、基本权利只是**保障的一个方面。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把**变成实定法上可诉求的个人的权利,从而使**具备了可直接实现的效力。这也是宪政**对****的“多数人**”的弊端进行修正的精义所在。(华尔特·墨菲:《宪政**》,张千帆译,载于《***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这种微观上的保障从近代宪法上的“补充机制”变为现代宪法上的“主要机制”,即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直接规定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方面。
2、**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的内容更为广泛。在法律形态上,**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积极的基本权利(社会权)。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这两种形态,还包括人作为“市民”而享有的参政权等**自由权利以及诉权。后两种权利是对前两者的保障。没有**自由权以及诉权,作为**核心的其他基本权利也没有保障。因此,也有学者称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是很有说服力的。(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通过基本权利得到了实现和保障,它也是基本权利扩张的指针。可以预测,人的主体性越强,**观念就越发达,被要求写进宪法而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就越多。
上述宏观[第(一)方面]和微观[第(二)方面]两个方面宪法对**的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个方面并不可能得到同等重视,但宪法的实践表明了宪法作为**保障的价值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的宪法大多将**的内容推到前台,并将之作为衡量国家权力的标尺,而不再仅仅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宪法**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宪法对**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国**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有效保障**,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保护机关。
保障**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一方面,**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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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大宪章》当时并未起重大作用,不久教皇应约翰请求宣告作废,于是内战又起。因为它有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后来封建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中曾一再强迫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 15、16世纪时英国王权强化,《大宪章》无人提及。英国资产阶级**时,资产阶级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王权。今天它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也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 扩展资料: 英国大宪章的由来: “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这是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1215年6月15日的清晨,马蹄声惊醒了温莎堡。几十个英国贵族身带佩剑,齐聚在温莎堡门外的青草地上。 他们**在此地的目的,是要向一贯专横而粗暴的国王约翰递交一份**书,要求国王保证:从今以后,遵守法律,不得再侵犯这些贵族们的权利。 这些贵族的随从和一大队铁甲骑兵们就隐伏在附近茂密的树林里,时刻准备着,万一,这场与国王“说法”的谈判一旦破裂,就全军出动,向会场冲锋。在1215年6月的那个早晨,约翰国王一行在绿草地上漫不经心**了马,一个贵族代表迎上前去,向国王献上了一小卷羊皮纸,上面写着:“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赋税。 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财款……”“不经同等身份的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施加任何刑法折磨……” 还有很多鸡毛蒜皮的“不得这样、不得那样”。最后一条,令约翰王皱了皱眉头,这一条写着:“假如国王违背诺言,贵族则有权拿起**驱除暴君,全国人民都应站在起义者这一边”。当时,温莎堡外的青草地上经历了一段短暂的静默和肃穆,那时的空气似乎严峻得都要凝住了。但出乎贵族们意料的是,国王竟点了点头,表示了同意。 并将这卷羊皮纸“贵族权利纲领”转给了他的**官。然后,约翰国王不失尊严地离开了这片绿草地,返回了温莎堡。四天后,以这卷羊皮纸为蓝本、经**官们修饰敲定的“英国人民自由契约”——《大宪章》诞生了,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诞生了。一场伟大的**,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虽然在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并不懂得,也不关心人民大众的自由权利和议会的**,但他们却坚信着一条原则——法律高于国王之上。 连国王也不得违反!英国人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来确定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一个稳定的社会作为保障,再去争取臣民自己最多的权利和最大的自由。 相关介绍: 布汶战役发生于1214年7月27日,是中世纪法兰西国王王权大为扩张的一次决定性胜利,确立了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强国地位。 也标志英格兰国王约翰在位时期长达12年的金雀花-卡佩王朝战争结束。通过此役,教皇英诺森三世支持的法王腓力二世击败了约翰王的同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和佛兰德伯爵斐迪南的联军。 结果促成了奥托四世被教皇彻底抛弃而失势,斐迪南被俘虏。法兰西王室还获得了布列塔尼公国和诺曼底公国,巩固了在安茹、缅因和图赖讷的领主权。 导致金雀花王朝统治下的安茹帝国崩溃;同时在英格兰国内,约翰的诸侯们的不满进一步加剧,对翌年的自由大宪章和第一次伯爵战争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大宪章
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宪法被誉为国家的根本**。作为国家的根本**,宪法是*和人**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作为国之九鼎重器,宪法构成了*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制保证。由此而言,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正在于,塑造全社会的宪法信仰,夯实依宪治国的法治基石,凝聚共同奋斗的**共识。 扩展资料: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网-人民网评:学好宪法、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英国宪法的两个特点是不成文和“柔性”。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二,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现代各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纲性”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特殊的程序才能进行。而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扩展资料英国宪政发展上有很强的连续性。保守**非常强调社会发展的连续性,而事实上英国宪政也正循着这一原则进行。 自1688年英国光荣**以来,英国本土就没有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三百余年里英国的宪政传统就一直未曾中断,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所罕见。英国的各种机构和制度都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来,中间既没有中断,也不是一蹴而就。 如英国内阁,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在大会议中设立的小会议,亨利三世又把小会议改为常务会议,到了亨利六世时又由常务会议分化出枢密院,至查理二世时又在枢密院中设立了行政委员会,最后由行政委员会转化为内阁。 因此,英国的**制度显示出了极强的连续性。整个制度的发展是一系列事件的总和,就像一张连接紧密的网,不能把其从中割裂。 英国学者符礼门谈到这一点时说到:“在过去1400年间,英吉利人民的民族生活,虽则时受外族**,仍未曾有一日中断。……大凡每有一步进展,这一步只是前一步的推升;大凡每有一次改革,这一次改革并不要完全施行新法,却不过推陈出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开始于1215的《自由大宪章》,这是贵族与英王抗衡的产物,它是近现代一切宪法的源头,直到现在,里面的很多原则仍然为我们所采用。除《自由大宪章》外,英国宪法的渊源还有:《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选举法》以及各种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即为宪法惯例,还有各类有关宪法的司法判例。他们一同组成了英国宪法的渊源,可以说英国虽无宪法之名,确有宪法之实。而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宪法写的非常漂亮,却常常沦为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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